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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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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亡夫工龄优惠买房再婚妻子去世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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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今年50岁,父亲王先生和母亲刘女士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现在,王刚(父亲与前妻的儿子)提出继承房产。王女士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父母在1965年结婚,两人属于再婚夫妻。当时父亲和前妻的儿子王刚已成年,后来又有了我和妹妹王芳。也许是重男轻女,父亲很偏爱王刚,不重视我和妹妹。

  1997年,父亲因病去世,我们娘仨自此相依为命。后来母亲年迈,也是由我们姐妹照顾。房子是1998年母亲用父亲的工龄折算后参加单位的房改购买的,当时母亲交了购房款25000元,房产证登记的是母亲名字。

  现在母亲去世,王刚提出要分割这套房子。他说房屋是折算父亲的工龄购买的,购房款也有父亲一半的份额。我和妹妹认为,购房时父亲已去世,而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房屋应属于母亲个人遗产,跟王刚没有关系。我想咨询,从法律上讲,这套房产究竟该由谁继承?

  【法律解读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批复,“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4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理由是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购房款来源只是形成出资人与买房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并不必然形成对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工龄优惠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并非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因此,涉案房产为王女士母亲的个人房产,其遗产应由王女士姐妹二人继承,与王刚没有关系。

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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