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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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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无效 房产如何分割?
口头遗嘱,无效 ,房产分割

王丽是王海顺和李淑兰老两口的四女儿,为了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王丽自打结婚后便和父母住到一起,20多年间对父母悉心照料。老两口心疼女儿,便决定在自己百年之后把现在住的房子留给王丽,这一口头遗嘱也得到老人其他四个儿女的同意。2009年、2011年,李淑兰和王海顺先后去世,王丽伤心之余竟意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大哥王伟(2011年去世)的妻子和女儿要继承老人房产的应有份额.

  五个儿女中数她最孝顺

  王海顺和李淑兰上世纪四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王丽排行老四,她还有三个哥哥和一个妹妹,这一大家子住在朝阳区团结湖的一个小区。王丽从小就勤快,知道帮父母操持家务。后来,三个哥哥都考上了大学,最小的妹妹还在上学,家里收入有限,王丽为了能帮助家里,上完职高后就去了车间工作。工作之余,还帮着大哥王伟家照看侄女瑶瑶。

  三个哥哥结婚后相继离开父母,家中只剩王丽和还在上学的五妹。等到王丽结婚时,她看父母身体都不太好,又考虑到自己工作离父母家近,就和爱人商量好一起与父母生活。

  到父母去世前,王丽一家和父母共同生活了20多年,王丽也年过半百。20多年间,她每天都忙里忙外,打理二老的日常生活,母亲生前曾病重多次住院,王丽每天往返奔波于医院与住处之间。

  熟悉这一大家庭的人都公认王丽是五个儿女中最孝顺的一个。

  家庭会议留口头遗嘱

  因为工作收入一般,加之照顾患病父母,王丽一家的日子过得很紧张,但在母亲患病后期,王丽节衣缩食自己出钱请保姆照顾二老,两位老人备受呵护。

  李淑兰去世前,看着女儿王丽为照顾自己而日渐消瘦的样子,就和老伴商定把房子留给王丽。于是二老将兄妹五人叫到家中,召开了家庭会议。

  会议中,老人表示,老四王丽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对自己照顾得最多,而且她的收入是几个子女中最一般的一个,所以决定等自己百年后就把房子留给四女儿,其他人不能有想法,也不能在老人闭眼后与王丽相争。大家对老人的这一口头遗嘱都表示同意并认可。

  2009年11月,李淑兰因病去世后,王海顺又相继在两次家庭聚会中提及此事,并表示坚持那个遗嘱不变。

  意外收到嫂子的起诉

  2011年6月,王海顺因病去世。2011年9月,王丽的大哥王伟也患病去世了。

  在王伟去世后不到半年,2012年2月,王丽还没有从失去父母和大哥的悲痛情绪中走出来时,却收到了一份来自朝阳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自己的大嫂和侄女瑶瑶将自己和其他三位兄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遗产。

  王丽收到传票后找到提起诉讼的大嫂和侄女商谈此事,王丽表示,虽然父母生前说把房子给自己,但毕竟兄弟姐妹都曾在这个房子和父母有过欢笑和快乐,所以她同意给嫂子和侄女一些补偿,但嫂子和侄女却坚决表示,要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房产,具体如何分配法庭上见。

  商量不成,王丽只好应诉,但她意识到,虽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留给自己,但这一口头遗嘱并没有任何书面或音视频记录,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唯一的房屋继承人呢?难道这份房产自己就只能得到五分之一吗?

  案件争议 两个焦点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王丽所谓的这一份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危急情况通常是指老人病危时,而本案中老人并未存在危急情况,而是以家庭聚会的方式召集子女,且在没有其他外人在场的情况下,所表达的房产分配意愿,严格地说不能算是口头遗嘱,因此,王丽以此为依据要求继承全部房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是不是没有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愿及留下的遗产就要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继承呢?答案是:不一定。

  第二,王丽是否比其他子女对父母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程律师认为如果能够收集证据证明这些事实,那么依法王丽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较大的份额。

  律师调查 周密取证

  经过律师调查走访王丽的二哥、三哥及五妹获知,虽然王伟在世时也会常来看望父母,但大嫂和婆婆的关系很一般,刚过门时就与母亲有过一些不愉快,她也很少让孩子来看爷爷奶奶。

  他们还向律师表示,如果大哥王伟还活着,他是不会同意大嫂来争房产的。另外,王丽的二哥、三哥均表示承认家庭会议事宜,但他们也表示,如果会议所提到的遗嘱确有问题,法院最后判定给他们一定份额的话,他们也不反对。

  和二哥、三哥的态度不同,五妹表示参加过家庭会议,可以来做证,但自己本身远嫁外地,对父母尽孝就少,她表示对于父母亲的遗产怎么分配都不再参与,即自愿放弃继承权

  此外,律师又找来了照顾王丽父母的保姆和两位老人生前的老邻居及同事,他们表示王丽照顾父母最多,而且王海顺生前曾与他们提到的房产归谁的事实,这三人同意出庭做证。

  法院判决 王丽继承一半房产

  庭审中,王丽的嫂子和侄女始终坚持平均分配遗产,继承王伟相应的份额。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本案被告的四兄妹所提出的有关口头遗嘱的有效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采纳了程律师的意见,即认为王丽长期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两位老人多于本案其他继承人。原告王丽的嫂子和侄女虽对此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异议。

  综上,法院认为,因为被告王丽的五妹自愿放弃继承权,且王丽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其可以适当多分,而其他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即由王丽继承二分之一的产权,由其嫂子和侄女共同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由王丽二哥、三哥各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由于诉争房屋为一套完整的单元房,法院将房屋判归王丽所有,王丽给付相应继承者相应份额的补偿。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立遗嘱虽然看起来是一项简单行为,但实际上是法律知识要求极高的法律行为。遗嘱人之所以需要立遗嘱,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希望按立遗嘱人的意愿处分遗产,在此情况下,就有可能剥夺一些人早已期待的利益,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一些家庭矛盾,建议立遗嘱人遵从法律规定设立一份有效的书面遗嘱,从而达到自己的意愿。

  另外,律师认为本案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扶养和遗产继承的关系。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女对老人的赡养并不是为了回报,但对父母好,大家是有目共睹且会得到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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