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组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 ××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退还购房预约定金贰万元及从2009年××月××日起至退还贰万元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月××日被告收取朱××购房预约定金两万元,双方并于当日签署了《预约合同》。认购房屋位置:××号楼××单元××室,销售面积××平方米。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总房款××元,单价××元/平方米。 双方约定: 1.在签订预约合同书时缴纳预约定金20000元,(签约时自动转为购房款),签订预约合同书7天后即2009年××月××日按约定的付款方式缴纳购房款。 2.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的通知后3天内携带有关证件到××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定合同签署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原、被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没有签。原告提出不买了,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预约定金贰万元。而被告则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 原告认为,原告因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要求返还购房预约定金,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被告应当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约定金和利息,请依法裁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 年××月×× 日 ××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男,19××年××月××日,汉族,住址××市××委××组。 被告××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与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预订金2万元及从2009年××月××日起至退还2万元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是购房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不再购买被告房屋,应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返还,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月××日原、被告签订××《预约合同》,双方约定,原告预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区××街××号××号楼××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售价××元/平方米,房屋价款××元;在签订预定合同时缴纳约定金2万元(签约时自动转为购房款)签订预约合同书7天后即2009年××月××日按约定的付款方式缴纳购房款;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电话或书面)的通知后3天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单方不履行约定或逾期未按约定缴纳购房款或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视为违约,原告所交定金不予退还,被告有权不通知被告处理原告所约定的房屋。双方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定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出的××《预约合同》,被告出具的2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约合同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其目的是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约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应适用定金罚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朱××预约定金20 000元; 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朱××20 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 ×× 二00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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