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最新文章 房屋买卖 房产继承 房屋租赁
购房定金 离婚房产 房屋拆迁 房产抵押贷款 成功案例 法律法规

滚动公告
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供求信息

文件下载

访客留言
[5-9]我朋友已购得小产权
[5-9]你好,我是2013
[5-9]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
[5-9]您好,女方婚前父母
[5-9]你好,我家最近被卫
[5-9]您好!我想咨询下我
[5-9]面签失败,贷款申请
[5-9]我名下无房产,别人
[5-9]在售楼处买了房子交
[5-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5-9]男方婚前付了个首付
[5-9]你好,我买的万科的
[5-9]律师老师您好,我想
[4-29]母亲欠房款不给怎么
[4-29]夫妻双方买了一套房
[4-29]交了订金2万签订金
[4-29]商家收取定金,没有
[4-29]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
[4-2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4-28]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
我的链接
·济南市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武丹
·济南继承专业律师
友情链接
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理,若干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 地出让金的价款。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其一:购房者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
其中,建筑层数修正系数,1-3层为006,4-6层为045,7层以上为030;土地使用年限 系数,30年以下为050,31-49年为065,50年以上为085。
其二:对于房屋座落地段基准地价尚未确定的,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暂按出售房价款 1%-3%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购房者应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公房上市出售价格× 适用地段的征收率。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 权登记。
三、售房者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应得的基本收益(即按应享受住房面积 标准和届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款)和上缴的有关税费后,其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原 则为:
(一)控制标准内增值收益的分配。为鼓励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售房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 住房前后的半年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且实际购房款等于或大于已出售房的价款的,其增值收 益部分全部留给职工个人;售房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变现后不再购买住房的,其增值收益应 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或原产权单位。增值收益不超过基本收益50%部分,按增值额收益的10% 的比例上交;超过50%以上部分,按增值额收益的20%上交。计算公式为:
职工应得基本收益=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单价
职工住房标准内的增值收益=上市公房控制标准内出售收入-职工应得基本收益-有关税费
(二)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增值收益的分配。经批准上市出售的超控制标准面积的住房,其超 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购房时已执行市场价的,不再缴纳所得收益;超过标准部分执行房 改成本价的,其获得的增值收益(售房价款扣除原房价款、加价款及相关费用)全额上交国家 或原产权单位。
(三)职工购买经济适用(含安居工程)住房,按规定上市出售的,在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 价款后,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 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 ,50%归单位;属企业的,全部归企业所有。
五、售房或购房职工上缴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 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同级财政,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和 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专项用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和住房补贴。
职工上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在职工 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时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管理部门代收。
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管局、省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信息:
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理的若干规定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丨济南房屋买卖律师丨济南房产买卖律师丨二手房买卖|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房   单位地址: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王勇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573782679@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