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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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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我朋友已购得小产权
[5-9]你好,我是2013
[5-9]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
[5-9]您好,女方婚前父母
[5-9]你好,我家最近被卫
[5-9]您好!我想咨询下我
[5-9]面签失败,贷款申请
[5-9]我名下无房产,别人
[5-9]在售楼处买了房子交
[5-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5-9]男方婚前付了个首付
[5-9]你好,我买的万科的
[5-9]律师老师您好,我想
[4-29]母亲欠房款不给怎么
[4-29]夫妻双方买了一套房
[4-29]交了订金2万签订金
[4-29]商家收取定金,没有
[4-29]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
[4-2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4-28]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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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买一方父母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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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1994年以3万元的代价从同事手中购买了一套公房的使用权,1996年老陈将该房屋作为儿子结婚的新房交给儿子小陈夫妇使用。1997年房改售房时,小陈夫妇共同出资7万元以成本价买下了该套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小陈的名下。现小陈和妻子小蒋面临离婚。小蒋认为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小陈则认为该套房产有其父亲投入的3万元成本在内,故应属于和父亲的家庭共有财产。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如何分割?
    郑州离婚律师解答: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要想证明登记产权与事实产权不符需要充分的证据。而从本案看,由于出资购房时,小陈和父亲并无约定,因此,不能轻易否定房产证上的记载,将老陈也列为产权人之一。在小陈夫妻出资购房的情况下,老陈先前投入的3万元构成房屋成本的一部分,故也系出资。由于此时老陈并未言名出资目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老陈投入的3万元应视为对小陈夫妻的赠与。所以,该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上海,则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已做了上述明确规定,因此,这一答案将会更为明确。
    律师特别提示: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房改房是允许多人出资、共同购买的,同样,房改房的产权也可以登记在多人的名下。因此,老陈在小陈夫妻出资购房时如果认为自己先前投入的3万元也应占一部分的房产份额,其是完全可以登记为产权人之一的。如果老陈在不登记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又不愿意把投入的3万元作为对小陈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可在当时明确向小陈夫妻表示该款项仅赠与给小陈个人所有,并签订书面协议。这样,老陈前期投入的3万元就不会被视为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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