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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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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用法定离婚条件快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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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于各种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关系难以持续下去,可以有多种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话。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还是比较慎重的。离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会被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另外,可以作参考的是,在外国和地区以及古代立法例中,还有:无性行为能力、对家庭成员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养义务、意图杀害对方、强迫妻子卖淫、酗酒;在我国古代尚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义绝。所谓义绝,源于唐律,包括殴打对方直系亲属,有些已经纳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了。 
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 【栖霞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作为被告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本所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双方调解离婚。 
2、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方在出狱后支付抚养费。 
3、双方共同存款全部归我方所有。 
4、夫妻2处共同房产中,一套归我方所有,一套归儿子所有。 
5、本案所有诉讼费全部归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优秀的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我方作为刑事犯罪一方能够争取到几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难能可贵的,这里体现了律师尽职的表现和优异的律师代理能力,最终在法院共同协调下,双方调解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9年生,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 9 8 0年生,公司经理,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4年1月1 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4年5月1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 0 0 3年登记结婚,2 0 07年生育一子,取名C。2 0 07年7月3日至2 0 08年1月2 2日,被告因涉嫌犯罪,并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XX年,后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为此,原告曾于2 01 3年5月2 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1 9日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1 5日前给付原告A。 
三、,被告B名下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 
四、双方将原告A名下房屋产权赠与儿子C所有。 
五、原告A处夫妻共同存款1 2万元归被告B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3日 

为人处世中,不要带着“改变他人”的使命,就不会有压力。改变那些可以改变的,接受那些你无法改变的,永远不要忘记我最推崇的个人品质是“包容”,让你的理念深入到自己内心,融进平常生活的待人接物之中,一切自在不言中。一个人的改变,有其自身的轨迹,我们尽力而为,不急不躁,足矣。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赌博及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2月8日立案,2014年5月4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在庭后又补充了当事人家属情况说明和庭后分析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6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 

被告B,男,1 9 7 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金陵监狱。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 1 4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 0 1 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 0 1 0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住房情况,婚后被告私自将原告多年存款拿走,并将原告婚前自有房产抵押给他人,直至原告替其归还了5万元债务。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且对婚姻不负责任,不给家里生活费,为此,原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双方的婚姻已彻底瓦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希望原告等被告刑满后再做决定,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将原告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 01 3年l 1月2 6目,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被告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越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J ()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吸毒强制戒毒离婚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方长期吸毒,并且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结果: 
女方起诉离婚,立案于2012年2月6日,结案于2012年2月28日,历时22天-成功快速彻底解决离婚纠纷等问题。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6年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下关区。 
被告B,男,1 9 7 8年生,汉族,住本市浦口区,现关押于太湖戒毒所。 
本院于2 01 2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 案件受理费应收24 0元,实收1 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2012年2月28日 

人活着,其实有许多事情无法言说,有时走的太远,往往忘记了回路;有时候看的太清,往往看不到东西;有时候想的太多,往往失去自我。生活,如一面镜子,心中有,便有;心中无,便静;心中空,便悟。学会微笑,学会面对,学会放下,让一切随心,随意,随缘。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20天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之际,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没有和好之意,而且多次上门吵闹质问,并提出索赔,种种迹象均证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过程中均采取极端不当的措施,使得夫妻感情还以维系。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过程中,男方又以不法手段威胁女方,再次使得矛盾不可调和。 
最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正式选择委托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皆由被告承担。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判决离婚于2013年8月14日,全程历时约20天,判决过后双方皆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律师点评: 
作为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可能会采纳一种保守的态度来认定夫妻感情关系,委托离婚律师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一次性了结离婚纠纷,不希望走到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由于庭前律师证据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让法庭了解到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再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及其家庭均不利,而且双方无共同子女,若此次判决不离,会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也会增加双方日后的摩擦机会,早日判决离婚,能够彻底斩断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同时也能起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裁判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98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1 3年7月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和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1 2年8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家长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家长的情况下,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办婚宴,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渐渐男方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强烈的占有欲,对原告缺乏关爱,双方矛盾不断,当发生分歧时,往往诉诸武力,逼迫原告屈从。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下双方虽然均认为无和好可能,但被告的父母仍多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索要赔偿,尤其被告本人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了畏惧。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无法令其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是2 012年开始交往的,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7个月后,原告提出结婚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也并不如原告所述没有共同生活,而是婚前双方就有夫妻之实,婚后原告也常到被告父母家戏被告家过夜。导致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因为原告父母过分干涉。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和好如初,但因原告父母的极力阻拦,使夫妻感情无法恢复。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父母行为的确为激,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双方发生争吵所致。对于不雅视频只存在被告的手机里,并没有播放过,扬言播放,虽然手段有些卑鄙,但目的只是想跟原告协商和好,并不想真的播放毁坏原告的名誉。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劝说原告回心转意。 
在庭审中,被告曾两次请求法庭给其机会,单独与原告相处,劝说原告。但原告表示害怕,坚决不愿意与被告单独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父母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至今未办婚宴,也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的父母两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向原告索要赔偿3万元,被告本人也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要求与原告见面并希望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使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感情较好,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登记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对待己出现的矛盾双方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尤其被告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为手段要求约见原告,不仅触及法律的底线,还使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温情消失殆尽,使原告无法面对被告,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也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现双方的矛盾实在无法调和。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及双方的家庭均不利。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策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B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 
律师寄语: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没必要攀比;风有风的自由,云有云的悠然,没必要模仿。你认为快乐的,就去寻找;你认为值得的,就去守候;你认为幸福的,就去珍惜。做最真实朴实的自己,依心而行,无憾今生。 
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成功缺席判离复杂军婚案例 
【栖霞区离婚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刘女士苦于陷入一起痛苦不堪的军婚纠纷之中,丈夫逼迫自己以公正形式放弃夫妻房产,家庭暴力不断,又持续近2年时间不让刘女士看望孩子。庄荣华律师听取当事人详细意见以及审阅相应案件事实材料,给予刘女士数份详细的律师意见,终使得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信心参与了诉讼,事后刘女士也表达如果没有律师的认真剖析与辅助疏导心理,其无法获取较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审理结果: 
栖霞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此次资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成功将一起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且不同意离婚的一起军婚离婚案件,彻底离掉,应当说,核心的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技高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点评: 
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之后,庄律师也给承办法官致函,要求对于男方在婚内几个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予以调取固定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专程驱车前往被告部队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拥有现役军人身份,经过该部队政委等相关领导确认,其仍然拥有军人身份,且部队已经转交给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苏果超市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吴绮珩 

结束语: 
众多当事人因对方不同意离婚而对离婚案件缺乏一定的信心,但纵观夫妻感情生活的实质却又发现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因此寻求专业能力强、诉讼能力和技能高的离婚律师协助,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本案我方当事人对于不堪忍受婚姻的折磨和家庭暴力等行为,坚持要求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因己方经济能力有限,且是一名男孩,跟随父亲生活更为有利,故未坚持要争取抚养权。 
江苏省句容市军婚离婚案 
被告不同意离婚 
首次诉讼判决离婚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军婚离婚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为10年,原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多聚少,且被告隐瞒婚史和子女的事实,深深印象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在征得部队政治部的同意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时间久,感情深厚,有和好可能。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从严格意义上说,并没有足够充分的贴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条件,之所以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取决于从庭审过程中判定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被告有无提出合理、可行的和好方案。 
本案系军婚,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之际更为慎重,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从一名审判人员到三名审判人员,并且法院也实地至部队了解情况,综合全面对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夫妻矛盾进行评判,最终进行合议庭合议决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句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8 1年生,汉族,户籍地句容市,住某部队分队。 
被告B,女,1 978年6月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转普通程序由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合,且聚少离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 2年就彻底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从恋爱至结婚已有十年之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2005年双方见面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被告隐瞒了其离婚生子的婚史。2010年,双方在山东省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事争吵产生矛盾,且双方接触交流很少。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2013年2月1日,原告经所在部队政治部同意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部出具的2013年2月1日的证明、干部结婚报告表、结婚函及住宿情况登记表、申请结婚报告表以及原被告双方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旦确立,婚姻双方就应当自觉的受婚姻道德的约束。被告婚前向原告隐瞒了离婚生子的婚史,而这一事实恰恰对原告是否决定于被告结婚起到关键作用,这一事实的隐瞒也影响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常常考虑自觉个人的幸福,而忽视了原告的感情,很少去部队探望原告,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原告在部队的工作,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结婚。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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