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最新文章 房屋买卖 房产继承 房屋租赁
购房定金 离婚房产 房屋拆迁 房产抵押贷款 成功案例 法律法规

滚动公告
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供求信息

文件下载

访客留言
[5-9]我朋友已购得小产权
[5-9]你好,我是2013
[5-9]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
[5-9]您好,女方婚前父母
[5-9]你好,我家最近被卫
[5-9]您好!我想咨询下我
[5-9]面签失败,贷款申请
[5-9]我名下无房产,别人
[5-9]在售楼处买了房子交
[5-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5-9]男方婚前付了个首付
[5-9]你好,我买的万科的
[5-9]律师老师您好,我想
[4-29]母亲欠房款不给怎么
[4-29]夫妻双方买了一套房
[4-29]交了订金2万签订金
[4-29]商家收取定金,没有
[4-29]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
[4-2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4-28]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
我的链接
·济南市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武丹
·济南继承专业律师
友情链接
如何起诉和组织证据-律师常用策略
如何起诉,组织证据,律师常用策略

中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
站在诉讼离婚的角度,起诉方的所有材料都是递交法院的第一手材料,对于离婚的成败和效果都是至关重要,因此委托专业律师对于自己的财产利益和子女抚养权利益进行最大限度的把握,因为律师熟悉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          
法院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如下是律师提供通常诉讼过程中关于每个环节比较全面的细节清单,但个案不同,结合自身的情况及律师的综合分析,也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准备所有的材料,下述仅供参考学习

一、男女双方自然情况:
   1、双方的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住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对方的弱点,对离婚有无具体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有无劣习(吸毒、赌博等);

    二、夫妻感情破裂清单:

    1、夫妻认识的时间和方式;
    2、结婚时间和地点(结婚证);
    3、婚后感情如何,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家庭暴力等)
    4、离婚核心主要原因;
    5、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过协议,最好提供详细情况;

    三、婚姻财产情况清单:

   1、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领产权证(如已领房产证复印件),如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值多少;
   2、车辆情况(具体同上)
   3、公司股份(合伙份额)
   1)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姓名、人数及比例;
   3)企业注册地点和时间。
   4、有无股票、债权(股东账户、债权凭证);
   5、有无其他财产(如银行存单、古玩字画等)
   6、有无债权、债务,具体多少;

   四、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年龄、性别等(户口簿);
   2、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谁生活的倾向意见;

   五、在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于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有无具体要求

离婚时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争夺中的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意见》规定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因为主张权利者,即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也可能主张个人财产, 如果不论是主张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由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当双方都主张权利的时(即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到底应由哪方举证?
   按照《意见》的规定,双方都应举证。那么,在双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意见没有明确。可见,《意见》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并没有真正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争,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制。没有例外,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者,就应当由主张例外者(即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因而,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

相关信息:
如何起诉和组织证据-律师常用策略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丨济南房屋买卖律师丨济南房产买卖律师丨二手房买卖|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房   单位地址: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王勇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573782679@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