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好房屋价格后,买方给付了1万元买房定金,支付定金后双方又对房屋价格产生了争议,为此两人将矛盾交给了法院。日前,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 2015年6月5日,阿峰看中了阿芸位于沙雅县幸福街的一套住宅平房,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阿峰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阿芸则出具一份收条:“兹收到阿峰购买房屋款定金1万元。”当时,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做了口头协议。 达成口头协议后,阿芸将房屋内物品搬空等待阿峰入住,阿峰却不知道什么原因迟迟不予入住,后阿芸催要房款,两人对房屋的价格口头协议的内容不一致,对买卖房屋发生争执,致使阿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芸退付定金1万元。
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仅是购房诚意金。阿峰交付相应款项的目的仅是取得一定时间内购房谈判的资格,在此期间,只要自己不将房屋卖与他人,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同时,阿芸还称,即使这笔钱属于定金,但在本案中,双方仅对买卖房屋达成初步意向,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购房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她没有违约,不应取消口头协议返还定金。沙雅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认真了解了案件实情,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的法理情解释,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阿芸自愿于2016年5月14日前退付阿峰9000元定金,阿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若阿芸逾期未给付,那么应退付1万元。 法官提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合同书面,口头协议易产生分歧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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