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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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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成功案例

购房人吴某某在与卖方人韩某某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因户口迁出问题产生了争议,影响了房屋过户的时间,后因房价上涨问题韩某要求不同意买房了,最后起诉至法院,我方一审胜诉。

   从相关的法律依据上看,原告和中介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拒绝,为违法解除合同。

事实上,被告违约的动因很简单就是房价上涨的秦光,以户口不能迁出为借口,不同意原告及中介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要求,但被告明知户口作为理由法律上不得不支持,便反咬一口原告不愿意付款,但却得不出任何的法律依据。


   一、被告违法合同约定,拒绝与原告共同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事项

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对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原告多次强调马上可以去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被告要么不正面回答,要么转移话题,就是不同意与原告一同办理过户,其违约行为非常明显。

   另外,从与中介的录音中也能看出,中介多次催促被告,而被告称原告交中介费,中介会倾向原告,这也不符合生活常识。买卖房屋一般都是买方交中介费,而且中介收取居间服务费的条件是促成交易,所以中介会努力促成交易,督促双方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对中介是有利的。


   被告违法合同约定,绝对与原告共同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事项

   从原告提供的与原告的对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原告多次强调马上可以去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被告要么不正面回答,要么转移话题,就是不同意与原告一同去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其违约行为非常明显。另外,从与中介的录音中也能看出,中介多次催促被告,而柏高称原告交中介费,中介费会倾向原告,这也不符合生活常识的。


   二、被告解除合同违法,再次违约

   被告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时间是原告与其付款的时间超过15日,也就是说即使原告与其付款,被告也必须在原告违约15日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约定,被告交付房屋并过户的时间为2009年8月25日之前,与其15日之内的,双发均无权解除合同,但应单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在2009月9月30日鸡通过短信的形式解除合同,属于是违法解除合同,不能发生接触合同的法律效果,只能证明原告再次违约。


   三、附件五约定的是原告的支付款时间爱你,不是约定被告的交房时间

   原告双方承认没有签订附件五,附件五约定的是原告的支付时间,付款时间已经在《补充协议》有了约定;而且附件五是约定原告付款时间,如果被告认为不签署附件五就无法确定原告的付款时间,那只能对雨啊高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对原告会更有力,不影响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事情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违约没有证据,且提出雨啊高违约的理由经不起推敲

   1.被告提出原告违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房款的银行利息,只是被告的单方的陈述,没有任何的证据,而且也不符合生活常识的。

   原告早在7月4日久准备好房款存在银行了,其活期银行利息低的可伶,在当时房价疯涨的情况下,谁都不会这么做,而且到了8月25日还不交房的谁会这牙膏去省银行的利息。

   2.当时房价在涨,原告急于得到房屋,原告不具备获取一点银行利息而违约的动因。

   五、被告未指定账户,原告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的交房款款义务与被告交房应同时履行,在被告不配合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单方履行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需双方到场,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付款。但被告未指定账户,致使原告无法完成付款义务。而且证据已显示原告早就准备好了房款,在银行出具的证据中已显示此款的用途为房款。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

   2009年 月日


   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谈话的录音证据及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短信,被告均已认可

   1、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8月25日强烈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户口不影响过户。同时也能体现出原告在8月25日前的想法,即户口不影响过户。可以推理出,这不应该是原告当天打电话时的想法,应该是之前想法的延续;而事实上原告在8月25日之前也曾经向


   被告提出过同样的请求。

   2、在8月25日原告打电话之后还有15天的履行期限,原告录音中多次强调马上可以过户,被告一直未同意,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发出短信解除合同。

3、被告在录音中对原告提出的马上可以过户的请求一直在转移话题,不正面回答,体现出被告不同意原告过户请求,又不想承认是自己违约的一种心态。


   另外需强调的是,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手机短信时,就已经表明被告违约了。因为其发出短信的时间是合同履行期内。

   二、双方商讨户口问题不应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告也一直强调户口问题不影响过户

户口问题是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出现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在原被告发现此事后,双方一直在就此事进行磋商,却没有达成协议。但无论此协议是否达成,双方都没有据此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原告还一再强调户口不影响过户。而被告却执意违约,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发出解除合同的短信。

   另外,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也未提及户口问题,也未提出是因双方商讨户口问题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其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户口问题。这表明被告自己也清楚户口问题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应该因为此事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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