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房屋继承份额不明引发纠纷
原告张某1、张某2诉称,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为父亲与被告共同共有。现父母均已去世,两原告与被告均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两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解决父母的遗产问题,被告夫妇竟指使其儿子谩骂、威胁原告。原告认为,两原告应当拥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张父在长岛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案系争房屋由被告一人出资,被继承人张父出了不到人民币2万元的装修款,之所以将张父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一方面是照顾老人的情绪,另一方面便于老人迁户口,房屋贷款均由被告一人归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按法定继承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对长岛路房屋按法定继承。判决:1、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2、被告补偿原告张某1、张某2继承份额。 律师说法:房屋继承纠纷房屋继承份额应当如何分割 首先,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长岛路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与被继承人张父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法院考虑被告在购房贡献较大,同时又出资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酌情确定被告对长岛路房屋享有60%的产权份额,张父享有40%的产权份额,其中张父名下的产权为张父与张母夫妻共同财产。现张父与张母均已死亡,其生前均未立有遗嘱,对其遗产应按法定顺序继承。由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均等继承。其次,对于房屋具体分割,根据原、被告的意见及房屋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归被告所有,属张某1、张某2的继承份额由被告根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3、《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以上就是对“房屋继承纠纷房屋继承份额应当如何分割”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我们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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