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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吗?
要求分割遗产,继承案件,诉讼时效

所谓兄弟齐心,其利断金,兄弟姐妹是除了父母子女外我们最亲近的人了。但随着溧水区新农村建设、新城区规划而来的大量拆迁,不少兄弟姐妹开始争夺起父母留下的老房子。民事案件一般都有诉讼时效,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案件是否也适用诉讼时效呢?


案情简介


杜老汉与其妻尤老太婚后共生育四子女,两个女儿以及长子杜大哥、次子杜小弟。尤老太早早去世,杜老汉一人含辛茹苦将四个子女抚养长大,并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某村建起三间平房供家人居住。后女儿们相继出嫁,杜大哥成家后也建了新房搬出去居住,杜老汉就和儿子杜小弟一直居住在老房子里。


好景不长,80年代杜老汉去世,未留下遗嘱,这三间平房就由杜小弟继续居住,后杜小弟对房屋的房顶进行了翻修。直到2017年老房子要拆迁了,两兄弟之间产生矛盾,杜大哥一纸诉状将杜小弟告至溧水法院。


原告杜大哥诉称:

1988年,办理宅基地产权登记时,被告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隐瞒至今,原告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产权,请求法院分割这三间房屋。


被告杜小弟辩称:

本案已超过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且从未隐瞒涉案房产宅基地被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之前一直未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诉讼过程中,两个女儿分别向法院表示放弃对争议房屋可能享有的相关权益。



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杜老汉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适用法定继承。因杜老汉的父母及妻子均先于其去世,两个儿子作为杜老汉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争议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本案争议房屋应由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即杜大哥、杜小弟共同共有。现杜大哥为分割争议房屋提起诉讼,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被告杜小弟提出已过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杜小弟在原告杜大哥搬离争议房屋后一直与被继承人杜老汉共同生活至被继承人去世,且被告杜小弟对争议房屋进行过修缮,对该房屋有较大贡献,故被告杜小弟在争议房屋的分割中应分得较多的份额。鉴于争议房屋无所有权证书,仅对该房屋相关权利及义务的分割、继承。



裁判结果


综上,溧水法院判决争议房屋由原告杜大哥享有1/5的份额,被告杜小弟享有4/5的份额。后原告杜大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案件不适用相关诉讼时效呢?


虽然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了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但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当事人诉请要求分割遗产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根据现行法律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也就是说适用诉讼时效的继承权纠纷应作限制性解释,主要指对继承人资格存在异议的纠纷案件,应将仅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纠纷排除在外。当然,若案件不仅仅涉及遗产分割还涉及到继承人资格的确定等内容,也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正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对《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造成的上述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本案当事人的诉请恰恰正是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故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文章来源:蒋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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