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父母离世后留下的房屋一直由小儿子居住,一家人也和睦相处着。18年后,4名兄姐却意外发现,原本房产证上的户主却加上了小儿子的名字,为此一家人对簿公堂。近日,北流法院审判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并认定:原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18年主张分割财产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获得相应的房屋继承权。 夫妻离世,儿女因房产继承起纠纷 家住北流的卢某与陆某系夫妻,陆某先于卢某去世,2000年卢某去世,两人共生育有四子一女(简称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 卢某在北流市十字铺建有10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因卢某的小儿子卢某5无房居住,便一直居住在该栋房屋,该房屋相关证件均由卢某5保管。2018年年初,为了解决卢某遗产继承权问题,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要求分割上述房屋,遭到卢某5的拒绝。 卢某1等4人称,他们向有关部门查询得知,卢某5在2000年办理卢某房产证换证手续时,不经其它继承人同意,擅自在房产证上加上其本人姓名,遂诉至法院。 18年未对房屋有争议,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卢某5辩称,原告起诉的房屋,原告没有继承权,没有理由进行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且卢某死亡时间是2000年,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法院对双方的争执焦点进行了重点审理并认为,由于案件争议的房屋登记为卢某、卢某5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应是卢某、卢某5共有的合法财产,被告卢某5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剩下的二分之一由五名子女等额继承。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卢某遗产从来没有提出过分割主张,直到起诉前两个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分割遗产的主张,因被告不同意,才导致诉讼时效发生。 法院认为,案件中没有超过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使从被继承人卢某于2000年死亡至今,也只有18年,没有达到最长诉讼时效20年。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做出原告和被告拥有相应的房屋继承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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