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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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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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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才是死者的财产。
(二)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有双方平分。
(三)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以上便是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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