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受赠、继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小三 如果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别制,那么男方赠与“二奶”的财产就是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否有效?认识上难免会有不同。 有人认为赠谁都可以,当然也可似赠送婚外同居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民法理论,任何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具有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这一重要功能正是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来实现的。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中虽末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是《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此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公序良俗同义。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基本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对“婚外同居人”的赠送或遗赠,均属违反性道德,该行为理应被认定无效。 上文对“能否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能否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夫妻共同财产是生活中离不开的话题,夫妻财产的赠与更是应该关注的话题。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问题,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有何区别等,本文限于篇幅不作剖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专业的分析会为您答疑解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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