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军人离婚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你在部队期间的伤亡保险金和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的计算方法为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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