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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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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借名纠纷之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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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安诉称:郭某安与田某美于1997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张某东是田某美姐姐之子。2004年X房地产开发集团对田某美户籍所在地村实施了拆迁,并进行了回迁安置,田某美是被拆迁人。在此次拆迁安置过程中,田某美与X房地产开发集团于2004年12月24日签订了《回迁房认购合同》购买了某号房屋。购房价格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为147780元,房款及相关费用从其拆迁补偿款中直接一次性扣除。2005年2月26日田某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本案涉案房屋应为郭某安与田某美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5月,田某美与郭某安口角后离家未归。
  2009年8月14日田某美未与郭某安协商与张某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田某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表示涉案房屋“非夫妻共有财产”。郭某安直至2014年7月4日才知晓涉案房屋已经卖给张某东一事。买卖双方明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却恶意买卖并私下办理过户手续,侵害郭某安的合法权益,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请贵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美、张某东辩称,涉案房屋的由来是因为昌平区XX镇某村房屋拆迁,田某美及其女儿的户口于1994年迁入某村,拆迁所得到的购房指标及拆迁补偿款系田某美的婚前财产。当年田某美无力购买房屋,放弃了购买的权利,就让张某东购买了,张某东的父亲付建国付了全部的房屋款项。故,田某美与张某东之间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三、审理查明
  1994年田某美和其与前夫之女郭欣的户口迁入北京市昌平区XX镇某村,2003年某村进行拆迁,田某美和郭欣获得12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及拆迁补助款102000元。田某美于2004年1月14日领取该笔款项。
  张某东向法院出示一份田某美与付建国于2004年1月13日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用以证明张某东与田某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田某美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郭某安否认其真实性。
  关于借名买房的资金来源,张某东向法庭提供了工商银行定期取款凭证、及存折一份。证人付建国出庭作证表示,2004年1月12日付建国从其工商银行取款103590.05元,于2004年1月13日从其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转入北京X房地产开发集团账户内21556元,不足部分由家中现金支付。2004年1月13日付建国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后,物业管理开具了涉案房屋的入住证明。
  2004年12月24日,田某美与X房地产开发集团签订了《回迁房屋认购合同》,购买了某号房屋,房屋价款147780元。2009年8月14日,田某美与张某东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张某东名下,双方均表示此次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履行田某美与付建国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张某东并未向田某美支付房款。现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东名下,并由张某东及付建国使用。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安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纠纷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权利证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系被告田某美与其女儿郭晓宁拆迁取得,并不涉及原告郭某安的利益。关于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原告郭某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购房款是用田某美与郭某安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对于原告郭某安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借名买房系法律风险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涉及具有特殊权属性质的房屋,律师提示,在进行该种法律行为时,请专业人士把关,避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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