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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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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家三兄妹起诉称:我们兄妹三人和被告钱老幺是亲生兄妹。我们的父亲早年是参加革命的军人,我们一直都居住在军队分给父亲的老房子里,1960年,父亲生病去世,母亲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子里。2010年,军队分给母亲位于甲市乙区一套房产,母亲自己交齐了全部购房款,也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年底,母亲身体一直不好,便自己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遗嘱内容都是要把自己的该套房产平均分配给我们四兄妹。2011年11月,母亲去世,之后,钱老幺一直霸占着房屋,拒不分割,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院判令位于甲市乙区的诉争房产由我们兄妹四人共同继承,每人占25%。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老幺答辩称:诉争房屋随时部队分配给母亲的,但是当时全部购房款都是我东拼西凑凑齐的,并且现在已经由我出资装修,且母亲在2011年9月写了一份“特别说明”,明确说明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我,这个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且这份特别说明的时间是原告所说的两份遗嘱之后。所以应以该说明为准。就算诉争房屋是母亲的遗产,那也应该由我继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三人和被告钱老幺是亲兄妹关系,父亲生前是参加过革命的军人,四兄妹和父母亲也一直居住在军队分给父亲的老房子里,1960年,父亲因病去世,原告三人都慢慢长大并各自成家,剩下钱老幺和母亲一直生活在老房子里,2010年年初,部队总后勤部分给老母亲一套位于甲市乙区的经济适用房,由其自行购买,后在开发商发出缴款通知后,2010年3月,被告钱老幺将准备好的全部购房款53万元汇入了开发商账户,开发商为钱老幺出具购房发票,钱老幺签字。2011年11月,老母亲去世,兄妹四人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后原告三人诉至法院。另查明诉争房产至今还没有办理产权证。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位于甲市乙区的诉争房产由原被告兄妹四人共同居住使用,各占总房屋的1/4。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诉争房产是老父亲部队分给遗属老母亲的,虽然是钱老幺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交付的购房款,但是诉争房产应认定是老母亲的财产,现在老母亲去世,诉争房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四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但是双方又各自持有母亲生前立的遗嘱和说明,不管是原告提供的两份2010年底的遗嘱,还是被告提供的2011年的特别说明,都是原被告的母亲在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安排与初恋,实质上都是老母亲立下的遗嘱。两份遗嘱和说明均有老母亲亲笔签名,但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两份遗嘱和一份说明都是无效的,所以诉争房产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因为诉争房产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书,所以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做处理,只对房屋的使用权做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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