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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可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可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但只有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无权申请撤销。 


【基本案情】

    于女与高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屋未予以分割,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男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X所有。至今该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X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X,目前还处于于女、高男共有财产状态。

据此,于女以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X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高男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X,正是因为于女同意将房屋赠与高X,自己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其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高男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女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男方付清贷款后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因为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其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子女,目前还处于夫妻共有财产状态,故女方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该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女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于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于合同法中的赠与不同,所以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其次,根据《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离婚协议内容变更或撤销条件可知,签订的离婚协议,非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因为离婚协议内容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务的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等变更身份关系后的约定,所以非因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约定事项。再次,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订立的,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应具有稳定性。若可以随意撤销,亦违反了道德义务性质。最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设立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行使撤销权。若要撤销,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综上,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不得撤销。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赠与给子女。因还未实际赠与,现一方反悔,决定撤销赠与行为。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不同于赠与合同,所以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撤销行为,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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