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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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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法,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哪8种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
被执行人的房屋能否执行?

(1)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是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
还有哪些其他财产不得执行?

(1)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2)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3)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4)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法律快车(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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