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给女儿,前女婿却分走一半!为什么?
有一位老人,生前想把自己的一套房产只给女儿一个人。于是老人想到了立遗嘱。遗嘱中写明:本人拥有单独所有权的房产一套,在我百年之后,归我女儿所有。” 本来以为,写了这样的遗嘱就高枕无忧了,房产一定不会再落入他人手中,但是没想到,老人病重时,正是女儿和女婿感情破裂的时期,虽然二人还没有正式离婚,但也有打算离婚的念头。老人去世后,女儿打算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但没想到,男方同意离婚,却要求分割女儿所继承房产的一半份额。女方当然不同意,说这是父亲明确留给自己的遗产,没有他的份儿。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许看到这儿,大家有些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遗嘱中明确写了给女儿,男方还有权要求分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了,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遗嘱中,明确说明了,该房产只归我女儿,与配偶无关,那么该遗产可以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本案当中,争议的焦点就是:老人所立的遗嘱,到底属不属于明确说明了只归女儿一方,这才是关键! 显然,这句话在理解上是有歧义的,作为女方来说,她可以认为,老人的意思就是只给自己,与男方无关,但是站在男方的角度,男方也可以说,老人虽然写了归女儿,但是并没有明确将自己排除在外呀? 因此,面对这样的问题,最严谨的作法就是:在遗嘱中除了要写上“归女儿所有”以外,最好后面再加上一句“与配偶无关”。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能达到“明确”的目的。否则,继承人之间一旦产生争议,结果真的不好说。 所以,订立遗嘱真的不像想像中那么简单,有时,越简单的事情越复杂,因此,当您拿不准主意时,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委托律师来处理,以免到时后悔晚矣~~ 转自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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