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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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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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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1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xx地住××区号,面积为89.56平方米房屋一套。该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364875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买受人交清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出卖人应当在20151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如遇施工中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而延误工期,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非甲方能控制的原因及政府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及政策变化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64875元,被告交原告出具了364875元的购房款收据。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2015630日向被告邮寄发送了《解除通知书》,该邮件于201576日送达到被告。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64875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9760元(利息暂从201521日于201571日,201572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原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原被告都应照该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房款人民币364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即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48.75元,且被告于201576日收到了原告发送的《解除通知书》,对原告请求201521日至201586日的利息,本院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到达出卖人之日起30日内,出卖人即应退还全部购房款,被告逾期给付购房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对原告请求支付自201587日起至实际给付购房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xx与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64875元及购房款1%的违约金人民币3648.75元,及自201587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执行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59元,由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再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的送达回证上记载向xx房地产公司送达的开庭传票由xx代收,并注明其为公司员工。现xx房地产公司称并未收到传票,对于xx为公司员工的身份不予认可,原审案卷中亦没有任何关于xx有权签收或代收传票的证明材料。原审未经合法传唤xx房地产公司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xx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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