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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xxxx公司于20111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一套,价款302926元,合同约定:1xx公司承诺燃气接通,在以下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因供气单位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免收买受人物业管理费直至达到使用条件为止;2xx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规定的日期”,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xx付款13657元,其中含燃气初装费2500元、维修基金、契税等。

 

2012215日,xx公司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xxxx201320142015三个年度内共计向xx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物业费1711元。2015212日至2015413日,xx公司在xx县房管局为xx首府办理产权初始登记,1014日通知xx首府业主办理产权证明,2016115日,第一批房产证办出。

 

一审法院判决:一、xxxx置业有限公司向xx支付违约金3029.26元;二、xxxx置业有限公司补偿xx物业服务费损失1711元;三、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一、二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xx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xx公司退还燃气初装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燃气初装费的性质属于购房款,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配套建设的供气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内。xx公司在收取购房款之外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属于多收取购房款。二、xx请求返还燃气初装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1、本案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20151014日,xx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后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证明行为属于诉讼时效中断。2016115日第一批xx首府业主才办理产权证书,后业主起诉xx公司,201732日终审判决生效。故xx起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三、一审裁判依据平等、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该案属系列案件,人数众多,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xx主张xx公司退还2500元燃气初装费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案中xx公司向xx收取2500元燃气初装费的时间是2011116日,xx主张xx公司退还该2500元燃气初装费的主要依据是《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x价房字[2000077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该规定在xx公司向xx收取燃气初装费时已经施行,xx在缴纳燃气初装费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损害,一审法院自xx缴纳燃气初装费之日起计算其请求退还燃气初装费的诉讼时效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因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1116日计算,xx20184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xx上诉称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自xx公司通知办证之日起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不违背法律规定,xx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负担。

 

再审法院认为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退还燃气初装费,实质就是要求解除燃气初装费的相关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需要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xx公司收取燃气初装费是为各业主供应液化气,该供气项目是xx公司自行建设的项目,2011116xx公司收取xx燃气初装费2500元后,时至今日没有供气,现市政已配套建设了天然气供气项目,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履行之必要,xx有权解除燃气初装费的相关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后xx公司应退还xx的燃气初装费。原审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认定xx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x13民终445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xx县人民法院(2018x1328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8x1328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xx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xx燃气初装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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