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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1、依法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违约金120000元(按照日万分之七自2018412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xx房产中介于2018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xx区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并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被告应于全款到位时将房屋交付原告。违约方承担购房款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及中介费30000元。现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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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被告xx辩称,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已将涉案房屋依约过户到被告名下并办理了房屋交付义务。我方义务已履行,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经双方认可对外出租且已对房租等费用完成交割,被答辩人以房内居住老人为由拒收房屋无法律依据。

 

第三人xx述称,被告应将房屋清出后交给原告。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代理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本院认为

证人郭某与王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录音资料中关于原告方是否事前同意出租涉案房屋的陈述相互矛盾,且在录音材料中被告方对郭某存在诱导性发问,原、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上述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本院均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的原告事先同意对外出租房屋的事实不予认定。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代理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但是,根据原告自认其在得知房屋已经出租这一事实后未提出反对意见,以及在交接房屋之日双方结算房屋租金等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事后是认可并接受被告出租房屋这一行为的。

 

其二,原、被告对房屋内有病重老人居住是否可作为拒绝接受房屋的理由产生争议。庭审中,原告述称,其在房屋交接当日,因在涉案房屋内看到另有两名老人(系承租人公、婆)居住,其中一人需特护病床,另一老人需(代步)车,如老人死亡在房屋内原告将无法居住,因此没有接收房屋。但被告认为承租人与父母同住是正常的,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原告以该理由拒绝接受房屋不成立。

 

3)案件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违约金请求中包含中介费30000元。对此,本院当庭告知其系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造成诉讼拖延,未予准许;并告知其可另行依法主张有关中介费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拒收房屋的理由是否正当、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若无正当理由,买受人拒收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首先,如上所述,原告对被告出租房屋的行为已认可并接受,因此,原告不得再以被告擅自出租房屋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其次,原告以与承租人同住家人年老病重、担心老人在此死亡为由拒收房屋,其行为虽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的“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这一法律精神,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该项拒收房屋的理由也不成立。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代理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损其其它合法权益的,可持据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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