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573782679,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解答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咨询,济南房产买卖律师代理济南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提供济南房产买卖纠纷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律师咨询。 济南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 王xx与xxxx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王xx购买xxxx公司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xx7幢3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5平方米,总价1098286元。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约定:“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分期付款:第一期,应于2014年5月9日前支付778286元……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320000元……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一每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第三条对预购商品房贷款的补充约定:“1、乙方选择商品房贷款付款方式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五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提交符合贷款需要的、完整、真实、合格有效的文件资料、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延迟办理完成上述事宜,视为乙方延期付款,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五条对房屋交付时间、条件的补充约定:“5、乙方未付清房屋所有款项(包括本条第2、4款涉及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和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约定的义务;并且乙方须参照合同第五条的违约承担责任。”2014年5月9日,王xx支付了首付款778286元,xxxx公司开具了778286元的购房发票。后因王xx妻子征信问题,未成功办理公积金贷款。(济南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015年11月2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6年4月11日,王xx向xxxx公司刷卡支付300000元及21000元,其中21000元收款事由一栏中载明:“xx(违约金)”。同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房屋面积误差及补差退款金额,由xxxx公司向王xx退还面积补差款2285元。2017年4月6日,王x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xxxx公司向其开具全款购房发票并配合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审理中,王xx陈述上述21000元是其向xxxx公司支付的购房尾款。xxxx公司陈述该21000元为王xx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在收据中载明了收款事由为违约金,故其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合法有据。双方对此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济南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xxxx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王xx办理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xx7幢30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开具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xxxx公司负担。 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评析 王xx是否已经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王xx应付购房款1098286元,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扣除面积补差退款2285元,实际应付房款1096001元。2014年5月9日,王xx支付首期购房款778286元,2016年4月11日支付房款300000元,以上合计1078286元。至于2016年4月11日王xx支付的21000元如何认定,虽然在收款事由中注明“xx(违约金)”,但是,从2016年4月11日双方处理房屋面积补差退款事宜时,xxxx公司向王xx退还了面积补差款2285元来看,xxxx公司应不予退还该部分款项,以冲抵购房尾款,说明双方对房屋总价已作了最终结算。此外,从入住凭单中也可以看出,在开发公司财务部一栏中已注明:“购房尾款已结清、面积补差已结清”,且有经办人签字。xxxx公司虽称该入住凭单为开发商办理交房过程的内部程序性文件,该经办人并非合同经办人,并不实际清楚业主的付款情况,因此按照正常交房应满足的条件勾选了相应的内容,并不能据此判断王xx已经付清购房款。但一审法院认为,该入住凭单为开发商向业主出具的正式有效的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经办人处的签字亦是代表xxxx公司的意见,亦即xxxx公司在入住凭单上确认了王xx已经结清了购房尾款。至于其内部关于房款结算和交房如何衔接,不能成为判断王xx是否付清房款的依据。 济南房产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助买受方办理不动产权证。 济南房产律师解答济南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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