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代理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咨询。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1起至原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日止,以房屋总价款7176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年利率7.125%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 2013年11月15日,原告张xx(买受人)与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西街91号1单元3层2号房屋,合同编号为WHT201305793,建筑面积120.84平方米,每平方米5939元,总金额717669元。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前付清首付款217669元,余款50万元以贷款形式付清。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并于2015年5月4日为原告出具全款发票。 另查,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1.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和买受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自交付之日起超过360日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届满的次日起,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合理时间继续办理。”原告现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再查,被告已于2018年5月2日将案涉房屋所在楼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提交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案涉房屋已经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指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依约在合理期限为原告办理购买房屋的权属证书,其逾期办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双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视为原告放弃要求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请求的主张,不予认定。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原、被告约定”自交付之日起超过360日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合理时间继续办理。”但双方未对”合理时间”进行明确,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理时间”确定90日为宜,即被告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的最后时间应确定为:自2013年11月21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满360日后,再延长90日,即2015年2月14日。被告应自2015年2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案涉房屋权属证书不能确定具体办理时间,故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应为:2015年2月15日起至起诉日2018年5月25日止,共计1195天。对原告请求的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原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作处理。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于违约金数额的判定应充分考虑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实现违约金补偿性和处罚性的价值属性。被告抗辩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系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相关材料无法向登记机关报备。但被告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亦不能作为减轻被告过错的抗辩理由,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所购房屋,实现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且未举证证明被告的逾期办证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依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167411元(总房款717669元×逾期利率7.125%÷365天×合理天数1195天)过高,应予调整。一审法院认为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67411元的10%,即16741元为宜。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xx办理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西街91号1单元3层2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二、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6741元;三、驳回原告张xx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1715元,由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元。 张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定为上诉人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上诉人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承担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期间,一审法院结合房屋交付时间及双方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继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理时间确定为90日,并将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间认定为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起诉日2018年5月25日止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金的标准和数额,上诉人诉请要求按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折算为7.125%)计算,被上诉人一审提出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对此,本院认为,违约金主要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属性是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应为认定违约金数额的重要基础和衡量标准。本案诉讼中,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且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后,上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房屋,实现了所购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和价值。如果按照上诉人所主张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认定的违约金数额将达到上诉人已付房款近四分之一的比例,确实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违约金虽具有一定惩罚性,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亦应充分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期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使惩罚程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对于案涉房屋逾期办证的原因,被上诉人称系因施工单位未全部交付竣工手续故无法向登记机关备案所致,而被上诉人作为房屋出卖人,对其逾期办证违约行为已表现出积极的补救态度,被上诉人已经与小区大部分业主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确定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同时协助相关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一审法院结合以上事实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上诉人对其所受损失的举证证明情况及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和补救措施,将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调整为以上诉人主张的标准计算数额的10%,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亦未超出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具备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纠纷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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