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被告在XX县XX镇XX大街做建筑工程。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一份,由被告即甲方出售房产一处给原告,该房产位于白浮XX大街8号楼33-34号,共计三层,产权面积240平方米。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即将房门钥匙交付原告。原告在装修的过程中受到案外人的阻拦,其案外人手头拥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该房产的买卖合同,被告根本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9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李XX辩称:我认为合同真实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后,我就把钥匙给原告了。该房产是我建设的,开发商欠我建筑款,就把房产交给我抵建筑款了。我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经被告B介绍,原告与被告李XX、C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XX将其与C共同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一处出售给原告,该房产位于XX镇政府驻地XX大街8号楼33-34号,系XX县XX镇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投资(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被告李XX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19万元,被告李XX给原告出具收条,证明收到原告房款216000元。后A与他人因房权产生纠纷,原告以被告不拥有出售的房产的所有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房产系服务中心投资开发,李XX承建,在其所有权未转让给李XX之前仍应归服务中心所有。被告李XX虽辩称服务中心已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对被告辩解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因收取原告购房款的收条系被告李XX所出具,虽原被告均认可该房款系C收取,但因被告C未到庭答辩,结合李XX出具收条的事实,本院认原告交纳的购房款系被告李XX收取。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被告李XX、C不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其与原告签订的将房产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告李XX应将收取的原告的购房款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B仅是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介绍人,依法不应承担返还购房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原告A与被告李XX、C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A购房款19万元。 三、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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