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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一审原告诉称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指令X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指令X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一、AB的纠纷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因房屋买卖纠纷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未作出实体判决系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纠纷发生是因为A夫妻约定将本人通过房改合法购买的涉案房屋以22万元有偿转让给BB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引起的,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或合同纠纷。以上事实由A在一审中提交的2015年4月《房屋转让协议》、《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及2017年5月7日、2017年6月5日两次家庭会议形成的书面协议、证人证言为证。A的起诉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作出实体判决。第二、本案不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房屋系A之夫裴XX作为XX职工,于1995年12月31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该房屋虽暂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及XX局说明、XX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缴款单据等证据足以证实A夫妻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AXX局之间已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本案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调整范围。2、A在一审中的诉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济南市XXXX房屋”的诉求完全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XX“……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书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如职工是否应当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指令X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一审被告辩称

B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房改房重新分配过程中的腾房纠纷。本案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A根据铁路系统房改政策,将涉案房屋返售给原单位。B再根据原单位房改政策,从原单位重新分配得到房屋,A后来反悔引起腾房纠纷。无论A将房屋交给原单位还是原单位重新分配给BAB,都没有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的自主决策权,完全是由原单位根据房改政策行政决定房屋重新分配方案。后A原价返售涉案房屋给原售房单位,能够充分说明A与原房产单位之间的关系,及与B之间不可能产生房屋买卖合同。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是房屋腾出协议不是买卖协议,该协议不具备买卖合同中的任何基本要件。B是从铁路系统根据房改政策取得的涉案房屋,不是从A处购买。B2016年3月14日填写的XX局购买铁路住房申请表和交款收据等足以证明该事实。AB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本纠纷是房改房腾房纠纷,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AB之间签订的《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B返还位于济南市XXXX房屋。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裴XXA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即长女裴X1、次女B,长子裴X2、次子裴X3。裴XX2017年1月29日因病去世。裴X1、裴X2、裴X3在接受一审法院调查时,均表示不参加诉讼。A作为裴XX的继承人,可以就原裴XX签订的协议产生的纠纷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XXXXXX的职工,BXX局济南XX职工。1995年12月31日,裴XX根据房改政策购买坐落于济南市XXXX室的公有住房(面积为34.10平方米),该房屋仅在铁路系统内部进行了登记备案,并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2016年3月份,裴XX作为原购房人(甲方)、B作为变更登记人(乙方)签订《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A在房产共有人签字、捺印。该协议约定如下: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按铁路房改政策购买的济南市XXXX室住房一套变更登记给乙方。2.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家庭、产权及法律纠纷,如出现任何纠纷,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甲方变更登记的住房必须是严格按照铁路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如有违反铁路房改政策的行为,铁路住房管理部门将对原购房人按房改政策予以纠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4.甲方将购房单据、购房证明交铁路住房交易部门,住房交易部门将甲乙双方资料报路局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铁路住房交易部门为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铁路房产交易部门一份存档。

2016年3月1日,裴XX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和配偶自愿同意将已购买济南市XXXX室铁路住房一套按路局届时返售价政策返售。并保证住房返售后,不再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参加单位的住房分配和调整。”裴XXA均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两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在签订了上述协议和出具了上述保证之后,2016年3月14日,BXX局申请购房,同年6月13日,XX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分公司出具职工购买评定铁路住房缴款单据,载明实付购房款54560元,并向B出具了《购买铁路住房证明》,载明坐落于济南XXXX室的住房由B作为购房人以54560元购买,在该证明加盖印章“济南地区铁路房改房更名类别转让2016年6月13日”。至此,涉案房屋的购买人在铁路系统内部变更为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涉案房屋原为铁路系统为裴XX分配的福利性住房,在B与裴XXA达成协议,并经铁路系统相关部门同意后,将涉案房屋再次向B进行了福利性分配。A提出解除《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的目的在于要求B向其返还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已经被铁路系统进行了再次分配,A上述诉讼请求的实现均涉及铁路系统内部福利分房政策的具体规定及实行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为,A在本案中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分房政策实行过程中引起的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A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涉案房屋原为铁路系统为裴XX分配的福利性住房,B与裴XXA2016年3月签订《铁路房屋变更登记协议》,后裴XXA出具《保证书》,铁路系统相关部门将涉案房屋再次向B进行了福利性分配,本案涉及铁路系统内部福利分房政策的具体规定及实行情况,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改房买卖合同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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