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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购房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6年1月5日,陈XX为与DBA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出具(2016)X0602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并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D应支付给原告陈XX购房款余款84万元,利息11500元,合计851500元,该款于2016年2月5日前付30万元,同年3月底前付20万元,余款351500元于同年5月底前付清,若被告D任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D另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BAC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D负担,在支付上述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陈XX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购房款纠纷案例--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14日,甲方A与乙方叶XX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A与叶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陈XXDBA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双方就两案合并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与乙方就XX公寓26幢504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确认房屋转让款为人民币850152.33元,该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给陈XXDBA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人陈XX2、A与叶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3367.4元由甲方承担;3、乙方应另行补偿给甲方人民币13367.4元,双方已履行完毕;4、A与叶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X0602民初14200号一案及陈XXDBA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X0602执4453号一案,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协议书》落款处由A委托代理人陈XX及叶XX的签字。《协议书》项下载有“本人同意此协议的约定,并认可已收到叶XX支付的850152.33元房款”,陈XX在该处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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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购房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已代被告D支付850152.33元的事实,原告要求其归还该代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被告BC及原告均系被告D向陈XX所负债务之连带责任保证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各担保人已就比例分担作出内部约定,故该两被告应就被告D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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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A代偿款人民币850152.33元;

二、被告BC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D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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