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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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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纠纷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房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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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购房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1、依法判决B返还预交房款150000元;2、依法判令B赔偿因缔约过失而给A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B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4日BA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BXX市场2-1门市转让给A所有。合同约定房价为150000元,房产有任何纠纷由B负责处理。2013年12月5日因B没有处理好房产纠纷,致使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A返还上述房产,理由是未交房租金。2014年11月21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A的银行存款并责令让A承担租金和违约金30000元,这是B不能处理房产纠纷导致A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A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A的诉讼请求。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购房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B辩称,对于A诉讼请求没有意见,A说的都是事实,但是购房款没有交给B,且15万购房款全部是从信用社转账的,转账给了建筑商郭XX,如果A购房款增加的话,增加的部分由郭XX负担。开发商和建筑商欠B200多万,B当时一共占了30、40套房屋,一套包括上下两间,是开发商给B的钥匙,也有建筑商给的钥匙,现在还有20套,A的这个房屋是建筑商郭XX委托B卖的,郭XXXX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人。

对于B的辩称意见,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购房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09年4月4日B、郭XXA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B、郭XXXX市场2-1门市转让给A,合同约定房价为150000元,今后房产有任何纠纷由B、郭XX负责处理。当日BA出具证明,证明收到A购房款15万元。该诉争的房产属于XXXX市场的门市房,是由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筹建,后转让给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称XX公司)。2008年5月19日XX公司取得了本案争讼房屋的所有权证。2013年12月5日XX公司起诉A返还上述房产,本院作出(2013)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将涉案房屋返还给XX公司,并支付拖欠XX公司租金17383.52元,赔偿XX公司损失13906.82元。为此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返还购房款15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A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B出具的收款证明条、XX县人民法院(2013)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购房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变动规则区别于动产标的物,我国对房产实行物权登记制度,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XX法律效力。本案中B将不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房产出卖给A,属于无权处分,因此,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关于“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在对诉争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所有权情况下将房屋卖给A,具有过错,A在明知B对该房产无任何权属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亦有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应当返还A购房款150000元。关于B称购房款没有交给其本人,是由信用社全部转账给建筑商郭XX,因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B2009年4月4日给A出具的证明上收款人是B一人签字按手印,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本院(2013)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权属属于XX公司,并由AXX公司返还,故A无需向B返还。关于A主张赔偿20000元损失,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购房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B于本判决XX效后十日内返还A购房款150000元;

二、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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