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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遗产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原告诉称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母亲孙XX遗留的存款4466元。事实和理由:王XX和孙XX系夫妻关系,婚生子女王某1、王某2和王某3。王XX1990年正月21日去世,孙XX2016年10月4日去世。孙XX遗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支行存单存款10000元、2016年度的老年人补助款1200元以及两个月的遗属补助款2200元,共计13400元。上述款项现由王某2领取并占有,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济南遗产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被告辩称

王某2辩称,母亲每月领取遗属补助1073元以及国家发放的老年人补助110元。因发生家庭矛盾,从2016年8月开始,母亲名下2000元和8000元的两张存单以及两张银行卡都交由王某2保管。当月是王某1负责照顾母亲,王某2取出1100元给了王某1。同年9月是王某2照顾母亲,又支取了1100元。当月国家发给90岁以上老人的600元补助款被王某1从村委会领走。同年10月4日,母亲去世。当时王某2支取母亲名下2000元的存单用于整个丧葬事宜。当月27日,王某2将母亲名下的8000元存单以及遗属补助1144.79元和老年人补助1306元都取出。后来王某1不同意分钱,王某2就只分给王某33600元。王某2与王某1之间还有房屋纠纷,父亲在世的时候说过把4间正房留给王某1,把南面的3间正房和2间厢房留给王某2,后来因为王某1打母亲,母亲生气就立下遗嘱,把全部房产都留给王某2,在处理好房屋纠纷之前,不同意分钱。

王某3辩称,母亲的钱是王某2领取的,王某2分给了王某33600元。

济南遗产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查明

XX和孙XX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3人,分别系王某2、王某1和王某3。王XX和孙XX先后于1990年、2010年去世。孙XX去世后,遗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支行的8000元存单一张、遗属补助1144.79元和老年人补助1306元,上述三笔款项于2016年10月27日由王某2取出保管。之后,王某2将上述款项中的3600元分给王某3。

王某2提交遗嘱一份,载明:我有子女三人,在我不能劳动以后,唯有长子王某2尽其孝道。在我去世后,全部家产由长子王某2所有(包括两间厢房、一间平房)。免有争议,特立字为证。立字人:孙XX,代笔人:王XX,证人:AB2014年3月16日。王某1对该份遗嘱有异议。经法庭询问,王某1、王某2和王某3均确认上述遗嘱系处理房产,没有涉及存款。故该份遗嘱与本案的存款分割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不进行认定。

王某1主张变更诉讼请求,认可丧葬费支出2000元以及领取600元补助,将8000元存单、1144.79元存款、1306元存款以及600元补助款一起分割,主张王某2给付王某1母亲名下的存款3283元。

济南遗产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法院认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孙XX和其丈夫王XX育有子女3人,王XX已于1990年去世,孙XX2016年去世时,已年届97周岁,并未就其名下遗留的存款立下遗嘱,故其子女王某2、王某1和王某3作为孙XX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均继承其遗留的存款。经法庭调查,王某1主张分割王某2领取的孙XX名下的三笔存款共计10450元以及自己领取的600元补助,因大部分款项被王某2领取,故王某1主张王某2给付遗产份额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孙XX遗留的款项共计11050元,每人可分得存款份额款3683元,由于王某1已领取600元,故王某2应当给付王某1余款3083元。王某1辩称处理好房产纠纷再分钱,但其早已于诉前分给王某33600元,且据其陈述推断,该房产可能涉及其他被继承人的权益,故王某2应当就房产继承纠纷另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遗产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裁判结果

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1遗产份额款3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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