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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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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购买被告位于XX城品1号楼3单元XX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27102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共计支付房款281025元,被告多收原告房款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原告主张的10000元是被告依政府文件收取的配套费,已经计入为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中,这是被告应当收取的款项;原告实际接收的房屋经过实测,面积超过合同面积4.69平方米,被告应当在收取原告配套费的基础上,再收房款14398.30元。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XX城品1号楼3单元XX房屋。建筑面积为81.8平方,每平方米3070元,总金额251126元,储藏室22.1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900元,总金额19899元,以上合计271025元。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依据合同单价,据实多退少补。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71025元,被告分别出具首付款61025元和房款10000元的收据。原告于2010年5月4日通过银行付贷款210000元。

被告庭审中表示保留反诉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城品1号楼3单元XX房屋一套,面积为81.8平方米,单价为3070元,储藏室一间,单价为900元,共计房款271025元,同时合同约定原告支付首付款61025元,银行贷款210000元,房款共计271025元。

被告质证后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距,原告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第5条第一项的约定多退少补。

2、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2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61025元,房款10000元。

被告质证后对原告提交的收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收据中记载的10000元是被告根据政府文件向原告方收取的配套费,已计入发票总价,不应返还。

3、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潍城支行签署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1份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1份,该证据证实原告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从工行贷款210000元,并实际发放至被告。结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上述2张收据,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房款281025元,比合同约定的房款超出10000元,被告应予返还。

被告质证后对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主张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是配套费。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3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购房屋发票1份,证明原告所购的房屋面积实测为86.49平方米,主房金额为275524.3元,储藏室金额是19899元,共295423.3元。包括被告依据政府文件应当收取的10000元,还包括原告应当补缴的14393.8元;

原告质证后认为该发票记载的房屋单价为3185.62元,而双方签署的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价格为3070元,被告单方擅自变更了房屋的价格,原告不予认可。该发票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出示,原告对于被告单方开具发票的事实不知情也不认可。

2、XX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房屋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解释潍价费函2011第2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张返还的10000元实际是被告收取的配套费,根据该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被告提交的发票包含的配套费符合该文件的规定。

原告质证后于政府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文件中关于收取配套费的前提是双方对于配套费有约定,而且开发商已经将配套费计入总房价,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合同没有约定配套费,被告收取配套费没有依据,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收据也没有体现配套费的内容。

3、山东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实测面积为86.49平方米,原告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房屋面积进行多退少补。

原告质证后认为报告书是被告单方委托,对其测绘数据原告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面积的测绘应以房产管理部门测绘数据为准,如经房管部门确认,涉案房屋面积确实超出合同面积,原告同意进行抵顶。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是否多收取房款10000的问题,原告缴纳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共计271025元,符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总价款的约定,原告另外缴纳房款10000元,被告主张为配套费,但其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注明是房款,并未注明是配套费,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关于配套费的约定。被告额外收取原告购房款10000元没有依据,应予退还。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对于实际房款,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依据合同单价,据实多退少补。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山东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不认可,因此,双方可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依产权登记中的面积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返还原告A房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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