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代理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咨询。原告诉称:1.提供原告购买商品房的销售发票;2.提供原告购买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代管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收据;3.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4.支付原告违约金3090元。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 被告辩称 被告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2007年6月16日本公司职工张xx与我公司签订《xxxx房开发项目承包协议》,约定该项目的一切税费和民事责任由投资人负责,收款全额通过公司财务统一管理。但是,被告张xx及其合伙人王xx、赵x1、赵x2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将收款交由公司管理。因此,xxxx房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的责任人和承担主体不应由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 法院查明 2009年1月20日,原告李xx与被告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12973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xxxx楼盘A栋5层4号商品房一套。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十五条约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叁%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叁%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下列资料提交开发商:……;4.契税完税凭证;5.商品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开发商应在收齐资料30日内提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逾期各自承担逾期责任。同时,补充协议提示:契税征收率为总房价的1.5-3%,公共维修基金为总房价的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付购房款103000元,其中:2007年8月18日交3000元,2009年1月20日交20000元,通过向xx县农业银行按揭贷款交70000元。原告尚欠购房款997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已自愿将欠款、契税提存至法院。2010年5月7日被告代收原告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165.60元。嗣后,被告交房原告入住,但因被告方下欠该项目税款等原因致原告入住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1日,被告张xx、王xx、赵x1、赵x2四人签订《合伙协议》,自愿合资购买xx县内燃机厂面积约为8.3亩的国有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即案涉的xxxx房开项目。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共同义务有: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开发项目的经营损失和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张xx的义务有:1.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2.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申请;3.完善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如规划证手续,依法办理项目招标投资程序,决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设计方案);4.决策项目宣传推广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方案;5.寻找按揭贷款买房合作单位;6.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所有权证;7.协调沟通各行政主管单位等相关房地产开发的全部工作。合伙人赵x2的义务有:负责协调沟通税务局减免合伙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完成后期开发所需的项目备用金的贷款。合伙人赵x1、王xx的义务有:协助其他合伙人工作,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其他合伙人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 2007年6月16日,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甲方与该公司职工张xx为乙方签订《xxxx房开发项目承包协议》,该协约定:“一、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征地资金、工程建设资金全额由乙方负责投资。二、项目应交税费责任。该项目在建设过程,销售过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销售营业税、建筑安装税、城市配套费、工程团体保险、劳动统筹、规划、监理、产权证办证费等一切税费由投资人负责缴纳,公司统一办理。三、上交公司管理费用。项目动作后,管理费实行包干上交,包干费壹拾叁万捌仟元由投资方开工交百分之三十,主体竣工交百分之四十,竣工验收一次交清百分之三十,公司方予签章备案。……。八、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在签订合同中,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合同质量、价格、工期,必须履约执行。发生项目范围内合同纠纷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支付。若乙方发生上述合同纠纷情况之一的,乙方支付甲方两倍项目管理费作为赔偿。”2008年4月6日,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命张xx为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xx项目部负责人。 张xx、王xx、赵x1、赵x2四人在案涉xxxx房开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纠纷,目前该项目还下欠相关税费未交纳,导致不少购房户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2014年9月20日,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xx、王xx、赵x1、赵x2发出《关于xxxx开发项目欠缴税款限时交纳的通知》,2014年9月21日和10月13日该公司经理欧先明组织四人就xxxx项目欠税应缴纳税收和给业主办证等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但未果。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张xx、王xx、赵x1、赵x2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2.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双方是否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和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关于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张xx、王xx、赵x1、赵x2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张xx、王xx、赵x1、赵x2四个合伙拿地后,按合伙协议分工,由具有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身份的张xx以向该公司承包项目的方式取得xxxx项目房地产开发条件,并完成了该项目的开发。四人系案涉项目的实际开发人和利益享有者,应受《合伙协议书》、《xxxx开发项目承包协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并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相应责任。被告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因《xxxx开发项目承包协议》成为xxxx项目的开发管理人、售房合同的签订人和受益人(收取承包费)亦应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综上,对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明面上的权利义务人,张xx、王xx、赵x1、赵x2为事实上的隐藏权利义务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均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因此,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张xx、王xx、赵x1、赵x2作为本案被告,未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提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双方是否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登记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看,对案涉合同的履行,原、被告双方均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情形:1.原告诉前尚下欠购房款997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将欠款提存至法院进行补救,但未能改变其违约的性质;2.被告交房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交纳其应承担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存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告购买商品房的销售发票、公共维修基金代管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和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违约金纠纷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专业律师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xx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张xx、王xx、赵x1、赵x2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xx提供购买商品房的销售发票、公共维修基金代管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和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项。由此产生的应由被告方交纳的税费等费用由被告张xx、王xx、赵x1、赵x2连带承担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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