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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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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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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购车库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2、因诉讼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因购买XX社区的车库,将5万元现金一次性交给了村支部书记B兼村主任,并给原告出具了加盖XX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据一张。但迟至目前,车库并未交付原告使用,多次催促返还已付的车库款项,被告互相推诿不予偿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C支部书记,村主任是张XX,被告B2018年因疾病住院治疗,目前混合性失语,肢体丧失行动能力,但根据原告的情况来看,原告是与村委会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原告的诉求与被告B无关,要求驳回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

被告C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交收据一张,证明被告C2018年6月8日收取50000元,证实原告A购买一个车库交款50000元,收据上盖有C公章,经办人是被告B,交款后经多次催办未果。

被告B质证称:对收据的真实性和收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收据上已经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原告与被告C产生了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B经办,但属于职务行为。

庭审中,原告B主张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被告BC的书记,现任村主任是张XX2018年6月8日,原告A因购买华店镇XX社区车库,将50000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付了被告B,被告B给原告出具了加盖C公章的收据一张。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被告B作为村支部书记,收取原告一个车库款并给原告出具了被告C公章的收据,被告B系职务行为,其本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C收取购房款,与原告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C至今未交付给原告车库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但给付利息损失的起始时间应当自2018年6月9日始计算。关于原告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因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是以原告的第一项诉求5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C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车库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A车库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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