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原告诉称 200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XX局家属院4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房款76000元,同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2014年C起诉我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XX区法院以(2014)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被告辩称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2014)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认定合法有效;二、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收据一份。证明该合同已经双方签字,价款为76000元,原告已全部支付完毕。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法院查明 2002年7月16日原告A(甲方)与被告B(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原单位房改房一套(XXXX局家属院四号楼东单位四楼东户)出售给甲方居住,房款76000元,甲方一次性交给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水电暖及今后所有其它费用(包括房屋过户费)全部由甲方负担,乙方不再支持任何费用,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过户手续,以及其它过户前以乙方名义应该办理的各项手续和乙方承担在签订协议前造成遗留问题的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签字A,乙方签字B,证明人中有姜XX、杨XX签字。协议签订前,原告于2002年7月15日将76000元房款付清后,被告B将房产交付A,并由A女儿孙XX、女婿蒋XX居住至今。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被告C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理,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C的诉讼请求。现判决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合同书、收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记录在卷。且所有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法院认为 被告B于2002年7月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改房卖于原告A,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全部房款付清,接受了该房产后由其女儿女婿居住至今是事实。原告持有被告B、C、证明人姜XX、杨XX签订按手印的协议书,同时持有二被告为其出具的签名按手印的收据。事隔多年之后,双方发生争议,被告C曾于本案之前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请求已被本院依法驳回,并已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XX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A的其它诉讼请求。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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