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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析济南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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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析济南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解答济南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纠纷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8年610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个人买卖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区的三套房屋,分别是:A、面积59.45平方米,价格1830元,合计价款108794元,一次性交费优惠5000元,2008610日一次性交款103794元,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731日。B、面积98平方米,价格1830元,合计价款179340元,一次性实际交款174340元,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731日。C、车库,面积19.02平方米,合计价款70000元,2008610日一次性实际交款70000元,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610日。三个协议签订后,原告同时已交了全部房款348134元,已经履行了协议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全部义务,到诉讼时间已经八年之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请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原告购买的商品房,被告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约定,且没有预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键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349134元,以及8年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房屋购买的事实存在,但2号楼车库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对此无违约行为。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解答济南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纠纷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10日原告与被告告签署了《商品房个人买卖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xx街与xx路交汇处的xxxx庄园的三套房屋,分别是:A、面积59.45平方米,价格1830元,合计价款108794元,一次性交费优惠5000元,2008610日一次性交款103794元,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731日。B、面积98平方米,价格1830元,合计价款179340元,一次性实际交款174340元,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731日。C、车库,面积19.02平方米,合计价款70000元,2008610日一次性实际交款70000元,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610日。三个协议签订后,原告同时已交了全部房款348134元。因被告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全部房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及利息。同时,庭审后,被告向法院递交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个人买卖协议、购买车库确认书、认购收据、交款通知单、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在卷佐证。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解答济南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纠纷---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被告于2009年9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买车库的确认书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庭审中,原、被告对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348134元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中,没有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供主张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的证据,原告主张请求违约金及利息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八年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解答济南房屋买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纠纷---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xx房屋购房款3481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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