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 房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 房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1年2月28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小区楼房一处,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在交付房屋时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其他的合格文件。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0天内,依法向XX市房产交易监理处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实际上,从被告在交付房屋到现在,被告不仅没有提供验收合格报告,也没有为原告申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还在其广告宣传中称为每一个购房者准备一分可以永久使用的土地,但被告根本没有履行承诺。对于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答复,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B支付原告未按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7407元(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共计25个月,219257元×6%÷12个月×25个月=27407元;以及自2015年3月1日至被告办理房产证之日止,以21925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上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对办理房产证违约金没有约定,我方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1年2月28日,原告A(乙方)与被告B(甲方)签订《XX市房产预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房屋地址:乙方向甲方购买XX市XX镇XX路92号《XX小区》2号楼3单元3层301户,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住宅。2、房屋价款: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2228元。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219257元。3、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时间付款,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乙方于2011年2月28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66257元。乙方于2011年3月28日前应支付房款计人民币153000元。4、房屋交付: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条件:甲方进行了竣工验收,已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乙方按约履行了付款及其他约定。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18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追究甲方责任。5、房地产权证办理: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8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XX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A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涉案房屋。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预售合同时,被告已经取得了XX市房产处颁发的房产预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房产预售合同、收据,被告提交的预售许可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市房产预售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A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2012年5月31日交付了涉案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XX市房产预售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8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XX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称是因为国家房产政策和政府原因,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下来,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房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房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应自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219257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被告办理房产证之日止的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因被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以2192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以27407元为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以219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未按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以27407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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