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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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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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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迟延办证,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纠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做出判决。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原告诉称

史xx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赔付原告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1187.45元(总房款372915*3%);2、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xx国际城43栋2单元xx室房屋权属证书手续。事实和理由:2013年123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国际城43栋2单元xx室。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72915元,其中第八条约定2014228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原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告有权选择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款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至今未能为原告取得房产证。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手续,已经违约。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被告辩称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答辩人愿意为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答辩人也切实诚信履行合同,答辩人的房屋产权证书未能办理的原因并非答辩人主观追求,而是由于工程的施工单位xx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备案手续所致,为此被告特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配合竣工备案,除了诉讼外,答辩人也多次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该事实,并多次请求政府能够协调办理房产证,但始终因为xx公司不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而未能办理。故答辩人已经申请追加xx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应由xx公司承担。《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所指出卖人原因,答辩人认为应当是属于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情况,只要出卖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完备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证明文件,并在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提供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即可认定出卖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从本案来看,逾期办证的主要原因在于xx公司不配合办理备案手续,是答辩人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客观因素,非答辩人的过错所致,不应归责于答辩人。且发生上述客观事由后,答辩人已经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处理;3、即使认定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但逾期办证属于情势变更,应结合本案实际变更合同内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xx公司会拒不配合,导致不能办证的原因在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所致。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xx公司书面辩称,1、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xx公司不是纠纷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主体不适格;2、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国际城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不宜追加xx公司为第三人,也不宜对xx公司是否违约进行审理;3、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xx公司是否违约,因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法院查明

2013年1231日,原告史xx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xx公司开发的xxxx国际城43幢2单元xx室商品房,建筑面积为94.18平米,购房款总计为372915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22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3%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清购房款,xx公司逾期向两原告交付商品房。后因xx公司未能按约为原告办理完毕权属登记证书,原告于2017年元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所购xx国际城43号楼施工承建单位为xx公司,xx公司因在承建该工程过程中与开发企业xx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一直未提交应《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表》等应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验收资料,导致两原告房屋权属登记一直未能办理。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目前正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为购房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被告xx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虽系施工单位xx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施工验收资料所致,但被告xx公司对协助两原告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仍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第三人xx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有提交施工报验资料,协助xx公司为购房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其以与xx公司之间存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抗辩不应承担提交相关报验资料义务,不符合法律本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确实存在逾期办证的事实,但造成违约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且xx公司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过程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卖人能够提交的全部办证资料义务,因此原告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违约金纠纷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史xx办理所购xxxx国际城43幢2单元xx室商品房的房产权属登记手续;

 

二、第三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被告xx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史xx所购商品房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史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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