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C、A、D、XX二建返还B购房款及利息60000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10月18日计算至2014年6月2日);2、诉讼费用由C、A、D、XX二建负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基本事实 C系A之父,A与D系夫妻。2011年10月9日,C为B出具编号为0173184的单据一张,该单据注明系购房款5万元、顶房款6万元,并加盖XX二建公司公章。B向C、A、D索要该款项未果,诉讼至法院。一审庭审中,B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C为B开具的收款收据。2、B与D及E与A、D之间的通话记录,证明A、D认可此款项。3、一审法院(2013)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A、D实际操作了房屋买卖的事实。经质证,C对B提交的证据1称是其所开具,但公章是其私刻的,对B提交的证据2、3不知情。A、D称,B的证据1正好可以证明该房屋是C承建并收取房款,与A、D无关,录音不能证明任何情况,只是闲谈,对B证据3不予质证。XX二建称,B证据1上面的盖章不是XX二建的公章,因为在企业中收款收据加盖的应该是财务章,不可能是公章,B证据2与其无关,对证据3无异议。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观点, 通过各方的陈述、B提交的证据及结合一审法院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认定C、A、D在XX市XX镇政府驻地开发房屋,收取他人购房款这一事实成立。由于房屋没有开发,双方口头约定购房协议无效,B要求C、A、D退还购房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支持。B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本金50000元,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为止,以B主张的10000元为限。C为B等人出具的收据加盖XX二建公章,虽然在庭审中C称是其私刻公章,XX二建也否认收到购房款,并对C个人行为不知情,但双方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否认该公章的真实性,且加盖公章使B等人有理由相信C、A、D的开发房屋行为系挂靠XX二建的行为,故XX二建对C、A、D承担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二建、C、A、D辩解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一审判决: 一、C、A、D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B购房款50000元;二、C、A、D承担上述款项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为止,以B主张的10000元为限;三、山东省XX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C、A、D承担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C、A、D负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观点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C、A、D将没有处分权的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在未取得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房屋尚未建设的情况下,即收取B的购房款5万元,因双方对房屋的座落、单价、面积、交付时间等必要事项均未予以约定,即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B要求返还已付款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C、A、D收取B5万元使用三年有余,一审判令C、A、D支付B上述款项的法定孳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A主张只应承担5000元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XX二建陈述称,涉案房屋系C个人开发并承建,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连带付款的责任,因其对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其该陈述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