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最新文章 房屋买卖 房产继承 房屋租赁
购房定金 离婚房产 房屋拆迁 房产抵押贷款 成功案例 法律法规

滚动公告
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供求信息

文件下载

访客留言
[5-9]我朋友已购得小产权
[5-9]你好,我是2013
[5-9]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
[5-9]您好,女方婚前父母
[5-9]你好,我家最近被卫
[5-9]您好!我想咨询下我
[5-9]面签失败,贷款申请
[5-9]我名下无房产,别人
[5-9]在售楼处买了房子交
[5-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5-9]男方婚前付了个首付
[5-9]你好,我买的万科的
[5-9]律师老师您好,我想
[4-29]母亲欠房款不给怎么
[4-29]夫妻双方买了一套房
[4-29]交了订金2万签订金
[4-29]商家收取定金,没有
[4-29]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
[4-2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4-28]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
我的链接
·济南市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武丹
·济南继承专业律师
友情链接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
互联网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就XX公司与AB签订内XX城商铺E区150号商铺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XX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请登记备案;2.请求判令XX公司为AB办理涉案商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3.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AB自2017年91日至商铺实际交付时的逾期交房损失(截止20171120日损失暂为3348元);4.依法判令XX公司赔偿AB2014年831日至商铺实际交付时的逾期委托经营收益(截止20171120日暂为2462873元);5.依法判令XX公司支付AB2014年831日至商铺实际交付时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171120日暂为2462873元);6.保留ABXX公司违约行为而继续追究XX公司违约责任的今后诉讼权利。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ABXX公司于2012年1220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协议》,约定AB购买XX公司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E区150号商业用房,暂测面积7.84平方米,购房单价18509.06元,总价款145111元,付款方式约定为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首期房款75111元,交付期限约定为出卖人应当在20148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还约定,除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应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办理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2ABC公司于2012年1220日签订了《内大﹒商街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就甲方DXXXXXX区所购买的内大﹒商街E区150号商铺,同意委托乙方C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3年,自交房之日起生效,乙方C公司一次性向甲方AB支付前三年租金(总房款24%),前三年共计回报金额为人民币45825元,自商场运营之日起3年内,乙方C公司向甲方AB每年支付当年该物业租金收益额的50%,3年后甲方C公司按照商场运营方规定业态自行处理,同时经营权和收益归甲方AB所有。3.庭审中,XX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作为开发商五证不齐全,本案所涉房屋未交付使用。4.庭审中,AB提交了视频两段、照片五张,显示内XX城所在综合楼一楼部分商铺已装修完毕。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商品房购买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从双方提交的《商品房购买协议》来看,名称系商品房购买协议,名似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综合其内容看,合同中缺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如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销售方式、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事宜等,双方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义务尚处于不明确状态,需通过后期订立相对应的合同予以磋商明确,且订立《商品房购买协议》时XX公司并未隐瞒所售房屋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法定销售条件的事实,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协议》时对于该事实亦应当具有相对应的注意义务,故双方在签订该《商品房购买协议》时对于该行为的性质为预约合同的认识是明确而不存在疑意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购买协议》的真实意思系为了将来能够订立正式合同而进行的一种预先约定,符合预约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判断标准。综上,本案所涉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为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其有效性予以确认。预约合同作为相对于本约合同的特殊合同,是在双方缔约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其订立目的明确指向为本约合同的缔结,合同标的和履行结果系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故预约合同的效力和法律约束力只能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而预约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只有在以订立本约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后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故预约合同只是赋予了权利方要求义务方签订本约合同的请求权以及以此请求权为基础而要求义务方承担的包括违约责任、解除预约合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已明确认定系预约合同,ABC公司签订的《内大?商街委托经营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委托经营自交房之日起生效,庭审中,XX公司明确表示该房屋现尚未交付,虽AB提交了相应的视频及照片,但仅以此认定该房屋已经交付使用明显不妥,依据不足,同时AB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AB以该《商品房购买协议》及以《商品房购买协议》为前提所签订的《内大?商街委托经营合同书》为依据所提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不属于预约合同的请求权范围,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元,AB负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为:一、ABXX公司之间所签的《商品房购买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AB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关于AB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协议》的效力问题,须先明确该协议究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合同是指以达成订立买卖合同意向而签订的合同。本案中,AB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已就商铺的价格、交付条件、房屋面积、位置、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双方所签协议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其性质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XX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ABXX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商品房预售主要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承诺在未来的日期将预售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预先支付定金或购房款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现房的销售,真正房屋尚未建成,双方所签合同的履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降低商品房预售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交易风险。结合本案实际,本案诉争房屋已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现房销售的条件,购房人的诉讼主张也是以履行《商品房购买协议》为基础,本案又属系列案件,涉及众多购房人的权利,从稳定交易秩序的实际出发,因本案涉案房屋已属现房,故不应再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故本院认定ABXX公司所签《商品房购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对AB一审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的分析:1、关于AB请求判令XX公司为其办理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XX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双方所签《商品房购买协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将作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关于诉请XX公司为AB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因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主体并非XX公司,而是行政机关,XX公司对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仅负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合同义务,故AB直接请求XX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关于AB诉请办理网签备案合同手续的请求,XX公司负有向有关机关办理《商品房购买协议》登记备案行为的义务,但该义务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以司法手段进行干预。本院对AB请求办理涉案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相关工程手续不健全,故AB可待XX公司资料具备后另案主张XX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2、关于AB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逾期交房损失、逾期委托经营收益损失、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双方所签《商品房购买协议》约定,商铺交付使用期限为2014年831日,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应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AB所主张的逾期委托经营收益,因AB未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或C公司实际的经营收益数额,又因其主张的该项损失与其主张的其他两项损失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故对其主张的逾期委托经营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B所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涵盖了逾期交房损失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两项损失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XX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确给购房人造成了损失,双方所签订协议对逾期交房的损失约定过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以弥补自己损失,但应以填补实际损失为标准。

 

   AB诉请的以总房款的8%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属不确定的预期损失,其交纳的款项为75111元,能够确定的损失应为其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以其所交纳的751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协议约定交房次日即201491日起至商铺实际办理交付手续时止的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交房违约金。鉴于双方虽对本案诉争商铺所在的商场何时投入使用有争议,但对商场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无争议,为促使XX公司为购房人尽快办理交房手续,使购房人尽快得到出租房屋的收益,本院酌情认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XX公司为购房人办理收房手续。同时,购房人也应配合XX公司尽快办理收房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XX公司和购房人在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未办理收房手续,应视为双方已履行完毕交房手续,购房人可依据《内大?商街委托经营合同书》向C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XX公司支付AB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时间相应截止到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

 

  3、关于保留ABXX公司违约行为而继续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今后诉讼权利的问题。如出现新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可另案提出,不存在保留今后诉讼权利的问题。

 

  综上所述,AB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18)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B以751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9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驳回AB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信息: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中商铺买卖纠纷案例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丨济南房屋买卖律师丨济南房产买卖律师丨二手房买卖|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房   单位地址: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王勇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573782679@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