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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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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一、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开发商迟延交房,可否以“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

开发商迟延交付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必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其必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合同正常履行结束之前,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发生不可抗力后,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堡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因素两方面.自然现象如火灾、水灾、地震等;社会因素如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因为影响房地产开发进度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等.自然因素包括火灾、水灾地震、雷电、风暴、连续阴雨等:社会因素,如战争等.但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购房者可以采用列举的方法在购房合同中预先约定哪些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实务中可以约(1)定因下列原因影响建设工程进度,致使房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的,台同甲方(售房人)不能要求免贵:甲方不能及时采购本合同所列建材、备或同类、同级产品的;(2)市致配工程不能与房屋同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的;(3)该建设工地附近有重大箱工,该房屋建设不得不停止的;(4)其他不列入免责范围的事项.不可抗力事作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积极采取着施减少损失:(1)受损害一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理的间内提供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以避免自处于不利地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报失扩大.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不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合理、不适当,致使报失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能要求免责.(2)对方当事人接到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小损失,同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出评估,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应变措施。(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二、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房屋交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般生活中说的“交钥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厂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

1.交付的方式,根捉一般的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房实际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由买受人实际控制房屋,实现实物交付。商品房的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双方就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合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但是出卖人已经由所有权人转变为使用权人,买受人为间接占有房屋,譬如开放商出卖后又回租的房屋。商品房的简易交付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商品房,那么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时,就发生交付的法律效力,譬如发生在先租后买的情况。房屋的指示交付,是指房屋本来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针对第三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况。对于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

2.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交付的最后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一般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含义。譬如在合同明确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要求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占有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这时就应该不仅仅是交钥匙,还应该将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交付义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该履行的一项主要义务。所以出卖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而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根本利益就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3条中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所以,应该根据出卖人实际交付实物的时间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而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产之间,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此这样的状态对于保护买受人是不确实的。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不是一般的直接的交付,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对开发商行为的—种限制,更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开发商交付使用出售的房屋的条件就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虽然并不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但是条件限制是其所转移交付的房屋必须是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担保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计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计,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的前提就是必须是有权处分,应该是合法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开发商只有经过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后,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对房屋实施处分行为,否则就有可能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开发商虽然按时交付了房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初始登记而最后导致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所以,只有严格要求开发商的交付使用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交付,才能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三、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交付时常见的法律纠纷

1、因房屋交付时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因房屋交付时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纠纷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 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 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 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3、因买卖房屋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 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 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房屋及配套设施或者交付不能引起的纠纷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 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5、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 绝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6、因房屋交付时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 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 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 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 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7、因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 除合同。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8、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 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 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3、买受人必需交 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交付问题)

9、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1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 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 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

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协议纠纷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房产协议纠纷律师王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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