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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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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在房屋租赁时如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向济南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是多久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二)、超过最长期限合同有效吗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因此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不因此全部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在20年之内的租赁期限仍然合法有效。(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四、房屋转租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

2、转租的前提条件

  首先要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

  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随之解除。(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4 转租期限的限制

在转租期限上,要注意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除非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协商约定。

5 除非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6 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后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领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证明;

 (3)转租合同;

 (4)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五、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标准。房屋转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转租合同有效。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作反对表示的(默示),应视为已经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2、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转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态度,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那么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那么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该合同,转租合同也就无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该事实后,虽反对房屋转租,但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有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予以解除。(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六、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作反对表示的(默示),应视为已经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2、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转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态度,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那么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那么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该合同,转租合同也就无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该事实后,虽反对房屋转租,但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有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予以解除。(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七、擅自转租承租人承担的责任

租赁物的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收益的法律现象。在转租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第三人(次承租人);在转租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可能发生三种法律关系: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关系,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的,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这是转租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2)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租合同;(3)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出租人的追认;(4)转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减去承租人已经使用收益的年限的余额。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转租合法有效。(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其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处理。(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本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处于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们认为:次承租人得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次承租人享有原承租人的相应权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产生如下法律关系:(1)承租人得解除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2)出租人得直接从次承租人处基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取回租赁物,次承租人不得基于其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抗出租人;(3)次承租人得向转租人主张租赁合同违反的违约责任。(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八、租房定金可以退吗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中有一个专用法律概念是“定金罚则”,指“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12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定金分为以下四种:

  1、订约定金。订约定金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济南房屋租赁专业律师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在下面三种情况下有可能要回:

  1、交付定金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即18周岁以下的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

  2、出租的房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3、出租的房屋属于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后两种情况属于即使签订租赁合同也会使得合同无效,出租人最终要返还定金,所以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九、.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十、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1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十一、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退租腾房,应依据何种法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中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根据该条规定,此种案件是否判决退租腾房,主要考察两个情节:一是产权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主要是看产权人住房条件是否困难;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可以搬迁。在实践中,根据双方居住条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

  1 承租人确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则无论产权人住房是否困难,均应退租腾房。在产权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理应准许其行使对自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产权人住房条件比较宽裕,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未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只需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即可,一旦产权人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亦应准许,但应给承租人搬迁腾房必要的时间。(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2 承租人无其他房屋,且产权人住房相对宽裕的,一般不准许产权人全部收回房屋。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律要求产权人让渡一部分所有权,具体讲就是暂时放弃对自有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但其对房屋的其他所有权,如处分权、收益权仍受法律保护,该房可以出售,亦可以收取房租。

  3 承租人无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但同时产权人亦无房居住,住房困难的,则应本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协调双方矛盾,尽量解决困难。法院在对比双方具体情况后,认为产权人住房更加困难,而承租人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能力,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退租腾房案件,主要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在保护产权人使用权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和社会安定,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值与当事人住房是否困难,则由办案法官根据当地的普遍住房状况、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应住房标准,权衡双方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十二、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十三、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③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④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房屋租赁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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