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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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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房屋买卖律师咨询。原告诉讼请求:1xxxx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立即办理国际市长交流中涉案房产(各案房产的具体信息详见附表二)的赎楼手续,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涉案房屋产权分别登记至xx等人名下;2xxxx承担违约金(各案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币种均为人民币,违约金按购房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标准,从2016318日起支付至xxxx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止,暂计至2016328日);3xxxx承担xx等人、xx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各案暂计金额详见附表二,以实际支出为准);4、诉讼费用由xxxx承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反诉请求: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含用于过户和贷款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2xx等人、xx公司承担违约金(各案反诉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详见附表二,违约金的50%xx等人、xx公司己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3xx等人、xx公司承担xx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暂计金额详见附表二,以实际支出为准;4xx等人、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位于xx××××路的涉案的12房,登记在xxxx名下。xxxx系夫妻关系。20151021日,xx公司(买方)与xxxx(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某房,建筑面积约合计626.36平方米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22548960元,该转让成交价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所得税)由买方承担;买方同意在20151021日下午16时前向卖方账户转入定金100万元,1115日前再陆续转给卖方定金3509792元,高出银行限额部分的定金,由卖方返还到银行监管账户;买方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本条约定楼款,具体履行方式如下:A、买方须于20151215日前(含当日)将本合同总价10%的剩余首期款人2254896元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其它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该首期款在买卖双方须签署《xx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并取得新房产证之后两日内,解除银行监管账号或其它第三方的监管,由买方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其它第三方的监管支付到卖方账户;无论买方是否办妥赎楼、银行按揭承诺函等手续,该首期款买方最迟须在2016130日(含当日)前支付给卖方,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买方须于20151215日之前(含当日)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在买方已按本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卖方和买方共同须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共同向担保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出具办理赎楼的公证委托书及办理赎楼的其他相关手续,卖方须保证通过担保公司转到卖方名下(如有)的资金受到监管;双方确定由买方承担该物业赎楼的全部费用,卖方不承担赎楼产生的任何费用;买方按前述方法无法向担保公司融资,卖方承诺全力配合向担保公司融资;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五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且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或是向法院诉讼要求强制过户;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五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退回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或是向法院诉讼要求强制过户;违约方必须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务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及其它内容。20151021日、28日,114xx公司委托xx分别向xx支付了100万元、100万元、2509792元。

 

20151110日,xx公司(买方)与xxxx(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按照201510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xx××××路某房分别过户给买方指定的如下12人:如因银行审批未能通过的人员,经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可调换贷款过户人员;定金返还流程:如买方实际支付的定金超出银行限额的部分,在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银行后,由卖方负责将超出部分的定金转回至买卖双方指定账户,该指定银行账户需于当日将资金全部转入银行资金监管账户;首期款:双方提交完银行所有资料后,除定金外的首期款当日存入到监管账户;卖方与买方指定的过户12人所签订的12份合同作为副合同,用于银行贷款和过户时使用,其内容如存在与201510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相冲突之处,以201510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为准,及其它内容。被告认可上述补充协议中xx后来变更为xxxx变更为xx。其后,xxxx分别与xx等人12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转让价、定金数额等(各案合同转让价、定金金额详见附表一)。xxxx分别向12人出具了定金收据。2015128日,xx出具委托书,委托xx等办理涉案房产委托赎楼、资金监管、递件过户等事宜,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2  0151230日,遇秉章(乙方)与xxxx(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区支行(丙方)签订《首付款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监管136144元购房资金,并约定在交易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乙方名下后,若甲方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则丙方于取得乙方抵押回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若已划付用于提前偿还交易房产的原有贷款,则为剩余部分款项)解冻结并向甲方收款账户转账;及其它内容。20161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区支行出具《个人房屋贷款承诺函》,承诺向遇秉章发放贷款89万元。

 

20161月,xx等人(甲方,遇秉章除外)分别与xxxx(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观澜支行(丙方)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金额约为对应购房款的20%左右,监管金额详见附表一),并约定在丙方保管期限90天(含)内,若甲、乙双方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丙方有权决定在收取手续费后无需取得甲、乙双方任何形式的授权直接将监管资金划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账户;及其它内容。20162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观澜支行向xx等人11人分别发出《二手楼按揭贷款确认书》,同意向买房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一)。

 

2016225日,xx公司委托xx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赎楼费用272400元。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庭审中,xxxx认为xx等人、xx公司没有按约支付首期款;xx等人、xx公司没有给xx提供反担保文件,xx没有与担保公司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xx表示其已经跟担保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不清楚涉案房产至今未赎楼的原因。xx等人、xx公司认为xx没有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导致担保公司无法放款,xx等人、xx公司认可xx签订过借款合同。

 

xx提交了个人信用报告、电话录音、反担保文件拟证明截止2016223日,涉案房产尚欠银行抵押贷款918万元,融资赎楼金额巨大,故要求xx公司提供反担保,而xx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文件不符合要求。xx提交了涉案房产x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2016229xx的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拟证明因xx公司减资,xx认为其丧失担保能力。xx等人、xx公司对个人信用报告和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认可,对反担保文件和电话录音不予认可,xx等人、xx公司认为其取得的银行贷款承诺函确认的房款总金额为房款总价的6成共计1360万元,足以覆盖担保公司赎楼垫资,xx等人、xx公司提供反担保文件已是极力配合,自愿承担风险,连空白的载有担保条款的股东会决议都愿意签署,没有任何动机和理由阻止赎楼,至于注册资本变动,系xx公司自主经营需要,与本案无关。

 

原审第三人xx公司分别于201632日、310日向xx发出《履约催告函》,告知买家已获得银行贷款批复,催告其尽快办理涉案房产的赎楼事宜,于201632日向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函催告其赎楼。xxxx否认收到上述函件。

 

xx2016314日向xx公司、原审第三人xx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认为xx公司未足额支付首期款,催告其履约。xx等人、xx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件,但认为在函件中xx并未提及需要xx等人、xx公司签署担保后才签字赎楼。xx等人、xx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拟证明其支出律师费。xx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xx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其律师费为225489.6元。xx等人、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xx等人、xx公司陈述其支付的定金两成在xx处,首期款两成在银行监管,剩余款项xx等人、xx公司可以一次性付款。如果xxxx怠于履行,xx等人、xx公司可以代为赎楼,但是赎楼的相应资金和费用从xx等人、xx公司应付的房款中扣除。xxxx不同意继续履行。

 

20165月,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证明xx等人10户(除xxxx外)家庭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住房购买资格,可购1套。一审法院就xxxx的购房资格问题进一步发函询问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复函一审法院:“一、经核查,xx)房现买字(2016)47684828]合同是在房屋自助交易系统录入的。xx)房现买字(2016)4768]合同录入时间为:2016-2-2217:00:30;xx)房现买字(2016)4828]合同录入时间为:2016-2-23937:31。二、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12]第四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结合既往做法,下列情形按原限购政策办理,但购房时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未满一年的除外:(一)2016325日(含325日)之前已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另查,xx20138月至20163月在xx市缴纳社保,xx20145月至20163月在xx市缴纳社保。xx等人、xx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均由xx等人、xx公司共同履行,违约金支付至涉案房产过户至xx等人名下之日止。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xx公司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涉案房产应分别过户给xx公司指定的xx等人。xx等人、xx公司作为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监管了首期款,并取得了银行贷款承诺函,至此,xx等人、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已能够履行。

 

xxxx辩称xx等人、xx公司未依约在2016130日(含当日)前将合同总价10%的剩余首期款支付给xxxx,已构成违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方须将本合同总价10%的剩余首期款2254896元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其它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并在递件过户并取得新房产证之后两日内,依约由监管账户支付到卖方账户,该条款同时又约定无论买方是否办妥赎楼、银行按揭承诺函等手续,该首期款买方最迟须在2016130日(含当日)前将合同总价10%的剩余首期款支付给卖方,否则买方构成违约。其后,xx等人于20161月(遇秉章于20161230日)分别与xxxx(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观澜支行(丙方)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金额约为对应购房款的20%左右,监管金额详见附表一),并约定在丙方保管期限90天(含)内,若甲、乙双方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丙方有权决定在收取手续费后无需取得甲、乙双方任何形式的授权直接将监管资金划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账户。遇秉章(乙方)于20151230日与xxxx(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区支行(丙方)签订《首付款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也约定监管的136144元购房资金在交易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乙方名下后,若甲方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则丙方于取得乙方抵押回执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解冻结并向甲方收款账户转账。上述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实际变更了《房屋买卖合同》关于首期款支付的约定。故xx等人、xx公司依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购房款的20%左右的监管资金监管至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并未构成违约,也不妨碍xxxx出售涉案房产、收取购房款的合同目的实现。

 

涉案房产处于抵押状态,xxxx理应办理涉案房产取得全部产权的赎楼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赎楼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并未免除卖方的赎楼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xx等人取得贷款承诺函后,因xx没有与担保公司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导致涉案房产未赎楼,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故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对于xx等人、xx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的继续履行,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涉案房产的赎楼手续,并注销抵押登记,xxxx逾期未办理的,xx等人、xx公司可在xxxx逾期之日起六十日内代为进行赎楼以注销抵押等(赎楼费用依照合同约定承担);xx等人、xx公司应于涉案房产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xxxx支付购房款18039168元(各案应支付的剩余购房款的数额详见附表二);xxxx应于xx等人、xx公司付清购房余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xx等人、xx公司办理涉案房产登记至xx等人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由xx等人、xx公司和xxxx依照xx公司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承担;xxxx应于涉案房产产权过户至xx等人名下及xx公司付清购房余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xx等人、xx公司。

 

对于xx等人、xx公司要求xxx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虽约定了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因xxxx申请调低违约金,xx等人、xx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酌情将该违约金调低至卖方应按购房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xx等人、xx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3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涉案房产登记至xx等人名下之日止。xx虽辩称其已经跟担保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不清楚涉案房产至今未赎楼的原因。但因在本案中,xxxx作为共同卖方理应共同承担责任,xx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向对方追偿。至于xx等人、xx公司主张被告承担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所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对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xx主张解除合同并由xx等人、xx公司承担违约金和xx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xx公司继续履行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xx等人12人继续履行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包括:1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涉案12套房(各案房产的房号详见附表二)的赎楼手续,并注销抵押登记,xxxx逾期未办理的,xx公司、xx等人可在xxxx逾期之日起六十日内代为进行赎楼以注销抵押等(赎楼费用依照xx公司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2xx公司、xx等人应于涉案房产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xxxx支付剩余购房款18039168元(各案应支付的剩余购房款金额详见附表二);3xxxx应于xx等人、xx公司付清购房余款18039168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xx等人、xx公司办理涉案的12套房转移登记至xx等人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依照xx公司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4xxxx应于涉案房产产权过户至xx等人名下及xx等人、xx公司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xx公司、xx等人;二、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xx等人支付违约金[按购房款(各案购房款金额详见附表二)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xx公司、xx等人支付违约金,从20163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涉案房产登记至xx等人名下之日止];三、驳回xx公司、xx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xx等人、xx公司与xxxx分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xx承担(诉讼费金额及分担金额详见附表二)。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xx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等人、xx公司支付违约金(按购房款日千分之五标准,从2016318日起至涉案房产登记至王xx等人名下之日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张xx、李xx承担王xx等人、xx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4、诉讼费用由张xx、李xx承担。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2、改判王xx等人、xx公司共同向张xx、李xx支付违约金及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所有费用(明细详见附表三),王xx等人、xx公司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3、判决王xx等人、xx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前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及《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均系涉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买方主体问题、违约方的确定及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本院逐一进行分析。

 

关于涉案合同的买方主体。依前述涉案补充协议的约定,xxxxxx公司指定的xx等人签订合同系用于银行贷款和过户,即由xx等人申请银行贷款向xxxx履行支付房款的合同义务,亦由xxxx将涉案房产过户至xx等人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属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及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合同义务未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不需承担合同责任,违约方亦无需向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涉案补充协议虽变更原涉案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对象,但xx公司并未将其关于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至xx等人,故涉案合同的买方主体并未变更为xx等人,现xx等人作为涉案合同买方主体诉求xxxx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就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违约方的确定。首先,首期款的支付问题。涉案合同约定首期款金额为购房款的10%xx公司应于20151215日前支付首期款至监管账户,且该款项最迟于2016130日前付至xxxx;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xxxx等人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变更约定首期款金额相当于购房款20%左右购房款(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且该款项由监管银行在涉案房产过户及其收取手续费后划入xxxx的账户,资金监管协议中有手写注明xxxx的收款账户。对此,本院认为,涉案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在后,且依前述查明事实,各方约定由xx等人具体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现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前述资金监管协议,应视为各方同意变更首期款监管的金额、期限及解付至xxxx的条件。xx等人已依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首期款付至监管账户,现在涉案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下,监管银行将首期款解付至xxxx的条件并不成就,故xxxx上诉称其未能于2016130日前收取首期款,并据此主张xx公司未依约支付首期款违约在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xxxx据此抗辩主张其不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完成赎楼,本院亦不予支持。

 

其次,贷款承诺函的问题。涉案《二手楼按揭贷款确认书》均有加盖贷款银行公章,足以认定贷款银行有向xx等人签发出具《二手楼按揭贷款确认书》,同意向xx等人发放贷款。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因《二手楼按揭贷款确认书》存在未注明签发日期或手写签发的情形致担保公司未通过审查而无法完成赎楼,故xxxx据此主张xx公司存在违约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反担保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合同未有约定xx公司需就xxxx赎楼提供反担保,亦未有证据显示融资赎楼过程中,担保公司有要求xx公司提供反担保而xx公司未予配合致赎楼无法完成,故xxxx据此主张xx公司存在违约情形,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xx等人已依约支付首期款作资金监管,并已取得贷款承诺函,且xx公司于融资赎楼过程中亦已向担保公司支付赎楼费用,并未有过错,据此,xx公司已依约履行其作为买方的合同义务,于此情形下,xx亦应依约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办理赎楼手续以完成其赎楼义务,现xx仅以其已办理公证委托赎楼手续即主张已完成其赎楼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xx虽有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但其与xx为共同卖方,亦应与xx共同承担合同责任。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xx公司诉求xxxx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xx公司并未充分举证其实际损失,故依公平与诚信原则,原审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至按购房款日万分之三计付,并认定以此标准亦足以弥补xx公司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原审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xx等人与xx公司、xxxx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部分认定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 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xxxx区人民法院(2016xx民初3624-3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16xx民初3624-36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xxxx区人民法院(2016xx民初3624-3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购房款(各案购房款金额详见附表二)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xx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3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涉案房产登记至xx等人名下之日止];四、驳回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xx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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