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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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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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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

一、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基本案情
1、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原告诉称
  原告AB向法院诉称,CD是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ABEF。2001年CD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诉房屋,2005年10月8日D去世,没有遗嘱,遗产也没有进行分割,应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2007年CE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诉房屋过户至E名下,且没有支付任何对价。CE在明知涉诉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擅自过户登记属于无权处分,构成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涉诉房屋不涉及借名买房,E主张是借名买房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一致,被告所述的购房的事实不属实,E之前起诉C腾退涉诉房屋,如果双方是自愿的交易行为,不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让C腾房。C没有能力购房不属实,当时C的房屋拆迁,C有能力支付购房款。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CE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被告辩称
E辩称,不同意AB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涉诉房屋是某开发集团总公司的自管公房,2000年10月,我以24万元购买了涉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承租人变更成我。涉诉房屋之所以登记在C名下,是因为我使用了C的工龄节省了部分房款,房款、手续费等费用均是我交纳的,涉诉房屋是我出资,登记在C名下。C和我均认可借名购房的事实,C和我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是真实的买卖交易,双方之间实际并无买卖关系,自然不存在支付对价的问题。原告主张买卖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登记形式为C是借名购房的表征,E系所有人才是真实状态,双方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2000年购买涉诉房屋时,我询问过二原告和F,他们不愿意使用C的工龄购买房屋,二原告对于购买涉诉房屋及房屋过户至我名下是知情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F辩称,认可E所述的情况,涉诉房屋属于借名买房,二原告对此知情且同意。E购买涉诉房屋的全过程我都有参与。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C辩称,涉诉房屋是E所有的,涉诉房屋的售房协议之所以是C签订的是因为我没有能力购房,涉诉房屋的购房款是E支付的,涉诉房屋是给我购买的,E购买房屋给我居住使用,我没有能力购买房屋,E以我的名义购买的涉诉房屋,所以过户时E也没有付我钱,涉诉房屋产权归E所有。购买涉诉房屋之前是谁承租的不清楚,购买之前我不是承租人。
  二、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法院查明
2001年11月30日,C与某开发集团总公司签订《出售自管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C以成本价37490元购买涉诉房屋。2001年11月16日XX某某开发集团总公司开具涉诉房屋收费发票,显示:房价款37490元等费用,付款人为C。此后,涉诉房屋登记至C名下。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2007年9月20日,CA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C以自行成交的方式将涉诉房屋出售给E,交易价格为44.3万元。2007年10月10日,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E名下。
  三、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C与被告E签订的《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四、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认定的?律师点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涉诉房屋系CD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后登记在C名下,购房款交费发票显示交费人系CE称系其出资购房并无证据佐证,且即便E确有出资亦不能直接基于出资行为认定其享有涉诉房屋所有权。E称其与C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中难以作出认定,而且,即便双方确有借名买房法律关系,E也仅基于合同关系对C一人享有主张履行合同义务之债权而非物权权益,并不能直接地、当然地成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综上,涉诉房屋应系CD的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涉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D死亡后其所享有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即AB等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CE通过买卖将涉诉房屋过户登记至E名下,CE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主观上应明知涉诉房屋涉及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在客观上并未履行支付购房款等主要合同义务,并无真实交易行为,故双方存在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行为;另,CE称双方系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履行借名买房合同项下的过户义务,实际并无房屋买卖关系,亦即双方自认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综上,AB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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