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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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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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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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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案例--被告C成立于2010年9月15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xx苑,并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A、第三人B与被告C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徐XX,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

2015年6月18日,原告A与被告分别签订10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每套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的xx苑商品房1幢1至3层21号房、1幢1至3层26号房、1幢1至3层27号房,2幢1至3层14号房、2幢1至3层15号房、2幢1至3层16号房、2幢1至3层17号房,4幢1至3层2号房、4幢1至3层5号房、4幢1至3层8号房,共计10套商品房。原告A支付购房款,被告向原告A出具《收款收据》。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日期、被告出具《收款收据》日期均为2015年6月18日。原告A与被告签订合同后于2015年10月10日到 xx省xx县公证处对以上10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分别申请办理了公证。

2013年12月13日,第三人B与被告签订2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每套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的xx苑商品房1幢1至3层26号房、1幢1至3层27号房。2013年12月27日,第三人B与被告签订6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每套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的xx苑商品房2幢1至3层14号房、2幢1至3层15号房、2幢1至3层16号房、2幢1至3层17号房。何宗李从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之日起代第三人向被告分期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证明已收到购房款。

原告A向被告购买的10套商品房中有6套商品房与第三人B向被告购买的6套商品房系相同的6套商品房,具体商品房为1幢1至3层26号房、1幢1至3层27号房、2幢1至3层14号房、2幢1至3层15号房、2幢1至3层16号房、2幢1至3层17号房。被告C与原告A、第三人B都未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案例原告诉称:1、依法确认原告A与被告C签订的10套《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及时交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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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案例--

第三人B2013年12月13日与被告C,购买了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xx苑的商品房1幢1至3层26号房、1幢1至3层27号房并分别签订2份《商品房购销合同》,2013年12月27日又向被告购买了xx苑的商品房2幢1至3层14号房、2幢1至3层15号房、2幢1至3层16号房、2幢1至3层17号房并分别签订4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原告A2015年6月18日与被告购买xx苑的商品房10套并签订了10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中6套商品房与第三人向被告购买的6套商品房系同一商品房,原告A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到 xx省xx县公证处对10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行公证,10份公证书中均已明确:“该商品房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xx县房管所查无预售、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商品可依法转让。”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A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第三人与被告未办理商品房的过户登记,商品房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6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被告,故原告A与被告签订的10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亦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A、第三人B与被告分别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被告均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购房款,证明原告A、第三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品房购销合同案例--

一、原告A与被告C签订的10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C继续履行与原告A签订的1幢1至3层21号房、4幢1至3层2号房、4幢1至3层5号房、4幢1至3层8号房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第三人B与被告C签订的6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C继续履行与第三人B签订的1幢1至3层26号房、1幢1至3层27号房、2幢1至3层14号房、2幢1至3层15号房、2幢1至3层16号房、2幢1至3层17号房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驳回原告A、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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