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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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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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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关于A与B签订的《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已经解除的认定错误,导致二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判项错误:1.A在起诉前未向B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在本案一审开庭前A就已经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诉争合同未解除。2.二审阶段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判决诉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或者自确认合同解除的判决生效之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二)无论案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B都应当向A承担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二审判决违反了“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三)退一步讲,即使二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也应在判令B返还A已付款项时判令B向A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的利息共计1301.701509万元。(四)因《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能够继续履行,考虑到合同的稳定性及诚实信用原则,诉争合同都应当继续履行。(五)二审判决在未撤销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就另行改判,属于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A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A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了以下问题:(一)《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是否应当认定已经解除;(二)二审判决是否违反了“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三)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关于《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是否应当认定已经解除问题

2014年8月3日,A与B签订了《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经一、二审审理、释明及当事人确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B向A交付商品房14000平方米,A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应支付的购房款总金额为8400万元。B确保A取得案涉合同项下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合同签订后,自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1月16日,A共向B支付4150万元。后因案涉工程停滞,A一方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后续应付款项2850万元。对此,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B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建设和销售手续,并完成综合验收向A交付涉案房产,已构成违约,A的不安抗辩权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支持,A申请再审并不否定此点,B答辩意见中亦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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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审起诉时基于B的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系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二审认定,作为守约方A向B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催告B履行后,B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A依法取得合同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并未禁止,依法应当允许解除权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确认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A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人民法院已通过向B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B作出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B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A于2018年7月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虽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但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B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于法有据。A关于二审判决确认《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已经解除的认定错误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违反了“不得拒绝裁判”原则问题

A申请再审主张,无论案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B都应当向A承担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二审判决仅判决返还其付款未判决B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本案一审法院未判决合同解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并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之诉讼请求均作了述明,对于双方无争议的B应向A返还已付款项4150万元部分二审法院作了判决;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赔偿损失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可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无不当。A此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二审法院认定B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A的上诉请求部分不成立,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A与B于2014年8月3日签订的《酒店定向建设协议书》已解除;二、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返还已付款项4150万元;三、驳回A的诉讼请求;四、驳回B其他反诉请求。”A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未撤销一审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未撤销一审判决,虽不符合裁判文书行文规范,但从裁判结果看,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反诉请求、上诉请求均已作出处理,且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未撤销一审判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故二审判决表述虽有瑕疵,但结果正确。A此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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