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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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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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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济南房屋买卖律师分析有关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相关法条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直接改判驳回B对A的诉讼请求,即A不承担返还B的购房款及利息的责任。事实和理由:A与B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且A并未收取过B的购房款,故A并不是返还B购房款的责任方。案涉房屋是A抵顶给案外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的房屋,C是XX建设承建该项目的负责人,C通过D将案涉房屋卖给B,B将购房款21.3万元直接交给C的项目部,B与XX建设、C之间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返还购房款的责任方应为XX建设和C,而不应是A。C在出售案涉房屋时应明知该房屋已抵押,其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而A只是依协议约定配合C办理房屋登记事宜,A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B提交意见称,B提供的与A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A出具的收款收据、入住手续,证明B购买争议房屋,并入住的事实。但该房屋因A其他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导致B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A通过其他途径退还B部分购房款,而剩余购房款没有退还,B要求退还剩余购房款,原审判决A返还剩余购房款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A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A与B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A并向B开具购房款收款收据。虽然A称案涉房屋已抵顶工程款给XX建设,但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已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案涉房屋因已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抵偿给他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案涉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案涉合同的解除是因A的违约行为所致,故一、二审法院判决B与A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A返还相应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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