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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执行裁定复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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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执行裁定复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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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异议人D称,2017年4月10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裁定C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为第三人,退还A和B涉案A和小区1800平方米土地,即执行回转。异议人认为,XX法院(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回转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XX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A和B于2001年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10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X民执字第1034-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认定如下事实:C与A和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作出(2002)X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和B返还C购房款14万元,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C于2002年9月9日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XX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1月20日书面证实,A和B在XX镇××村××组A和小区尚有1800平方米闲置土地,归该单位使用。XX县人民法院获取该证据后,于当日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评估后,经两次拍卖均流拍。2003年5月1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X民执字第103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A和B拥有的位于XX镇A和小区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拍卖底价178500元抵偿给C,抵顶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XX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载明:C获得此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原规划使用。

2007年10月10日,C将获得的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赠与D。该赠与协议上写明,1800平方米土地已被城建局规划为小区绿化用地,不准在此土地上搞任何建筑。D受赠此土地后只准停放车辆,不得违约。

2008年10月份,A和小区居民不断上访反映:A和小区公共绿地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被法院执行给C,C又将该土地出售给他人,现已建成汽车修理部,要求恢复成绿地。

XX县人民法院(2002)X民执字第103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争议的1800平方米土地,大部分已被城建部门规划为A和小区内公共绿地。当小区建成后,该绿地应属全体业主共有。XX县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局的证实材料,将该土地使用权视为A和B所有,并将其执行给C抵顶债务,有不妥之处,应予纠正。XX县人民法院遂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2)X民执字第1034-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3年5月15日作出的(2002)X民执字第1034号民事裁定书。

2017年4月5日,A和B向XX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书,要求将A和小区用于公共绿地建设的1800平方米土地归还A和B及小区的全体业主。XX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C及第三人D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A和B返还A和B原拥有的201国道A和小区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XX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本案中,XX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书将D列为执行回转的当事人不当,属程序违法,应予纠正。故异议人D的执行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

复议申请人XX县A和B不服XX县人民法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9)X0624执异81号执行裁定;2、继续执行(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3、如不恢复(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应重新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理由:XX县人民法院(2019)X0624执异8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裁定原申请执行人执行回转。

复议申请人C不服XX县人民法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9)X0624执异81号执行裁定;2、C不承担返还1800平方米土地的责任。理由:复议申请人C与XX县A和B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原申请执行抵债的小区后院1800平方米土地,复议申请人C已经转让给D,并办理了使用权证书,复议申请人C没有对此土地的所有权,也并没有实际占有,因此复议申请人C不承担返还土地的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执行裁定复议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本案中,XX县人民法院(2002)X民执字第1034-1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02)X民执字第1034号民事裁定后,作出了(2017)X0624执740号执行回转裁定。该裁定中,将非原申请执行人D列为执行回转的当事人不当,属于程序违法。C系原申请执行人负有返还已取得财产的责任,而XX县人民法院(2019)X0624执8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7)X0624执740号执行回转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裁判结果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9)X0624执异81号执行裁定;

二、变更XX县人民法院(2017)X0624执740号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C及第三人D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A和B返还A和B原拥有的201国道A和小区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责令被执行人C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A和B返还A和B原拥有的201国道A和小区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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