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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返还不当得利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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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返还不当得利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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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B与被告A的父亲C共同生活多年至2019年6月18日C去世。原告与C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2017年6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62×××24账户中汇款50万元。2019年间,案外人D将被告A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X030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以D与被告父亲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定为由,驳回了D的诉讼请求。D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X03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案外人D起诉本案原告B,要求B返还50万元购房款,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X0304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B返还D不当得利款50万元。B一审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万元。

裁判理由

首先,从原告的陈述到举证可以看出,原告始终认为该50万元是购房款,但原告的主张已经因XX市XX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予以否定。原告转入被告账户内的50万元不是购房款。其次,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该50万元是基于原告与其父亲共同生活的亲情关系下,资助被告结婚和装修诊所的相关费用,应当属于无偿赠与的性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内转款50万元是事实存在的,当原告自认为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被终审判决否定后,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50万元的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需要被告举证证明其收取原告的50万元有法律依据,而原告对于被告所述的该50万元系原告和其父亲共同资助给被告的不予认可。因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除非原告自愿,否则原告与被告之间也就不存在资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原告50万元有法律依据,故该50万元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返还不当得利款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裁判结果

被告A返还给原告B不当得利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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