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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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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2012年12月18日,B竞得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拍卖公司拍卖的A位于XX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合计为14917.51平方米的13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其他权利。2013年3月7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X执字第95号公告,责令A2013年3月20日前迁出,但A假借其与案外人C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才将涉案房屋交给BB认为,A与案外人C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文书,占有使用B竞得的财产,致使B不能使用竞得财产,且造成竞得财产丢失、损坏严重,应当赔偿相应损失。B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237万元(其中14269.26平方米房屋,期限从2013年1月28日到2014年11月20日,共653天,参照同类型同档次房屋租金,按每天每平方米2.32元计算,为2161.74万元;另一部分648.25平方米,期限从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11月20日,共500天,每天每平方米按2.32元计算,为75.2万元);2.判令A赔偿利息损失(以223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房屋占有使用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暂计为537万元);3.判令A赔偿财产丢失、损坏等损失230万元。

裁判理由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在明知其与案外人XX公司就涉案的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成立备案,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双方的争议达成民事调解并下发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约定的付款义务,依该调解书的约定应当产生“XX公司有权要求立即执行涉案房产”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与案外人C就涉案房屋签订长期承包经营合同,并在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屋后,仍与案外人C签署承包经营补充合同、备忘录等,导致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拍卖后,引发案外人C就涉案房屋相关权利进行不当诉讼,进而导致本案B作为涉案房屋新的权利人,在已经获得涉案房屋全部合法权利时,无法对涉案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A对涉案房屋在B取得合法权利后的不当占有或被他人不当占有存在过错,对在该期间所造成的B合理损失应予赔偿。对B要求A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对A辩称其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关于B请求A赔偿其房屋占有使用费2237万元的意见。本案中,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的一部分,即酒店的公建部分(建筑面积共14269.26平方米),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共653天被非法占有;另一部分,即公寓部分(建筑面积共648.25平方米),自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11月20日,共500天被非法占有。上述房屋在被非法侵占期间经评估确认的合理租金损失共计应为1688万元,故确认A应赔偿B房屋占有使用费1688万元。其他部分因B对其请求的“参照同类型同档次房屋租金,按每天每平方米2.32元计算”,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关于B请求A赔偿其房屋在被非法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及财产丢失、损坏损失。因B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部分损失确实存在,财产丢失的具体物品、数额、合理价值等,故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济南房产纠纷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人民币168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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