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B、C、D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1.根据A提交的结算中心收付款通知单(新证据)、发票(新证据)可以证明A并不欠付C相关费用。根据2020年7月16日《结算中心收付款通知单》,可知A向C结算1096000元。根据2020年9月30日《结算中心收付款通知单》,可知A向C结算工程款138万元,故截至2020年9月30日A合计支付C工程款2476000元,已付清全部款项。2.A与C就涉案款项已经结清,不存在拖欠事实,A无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使C存有拖欠款项,亦应由C自行承担,与A无关。C已确认并向A出具《合同结清说明与承诺》,亦表明双方就案涉项目已结清全部款项。C向B出具的《欠款证明》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自相矛盾,存有恶意转嫁付款责任的可能。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A与C未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审法院以B一审提交的打印件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以A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为准。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1.二审法院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B请求权基础,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条例请求支付工资的主体应为农民工,B并非农民工。2.二审法院适用行政条例作为民事判决认定责任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项目已被C层层转包、非法分包,A不存有拖欠款项的事实,二审法院据此判决A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C辩称,C出具结清证明系应A要求,为应对外部诉讼就部分工程承包出具的,两公司之间工程款至今未结清。C与A、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C起诉欠款金额为3000万元,最终以审计评估值为准。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关于A向C支付案涉款项的问题。C出具的《合同结清说明与承诺》并未载明时间,而在C于2023年11月2日向B出具的《欠款证明》中载明A未及时拨付款项造成未支付的人工费为1481200元。A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结算中心付款通知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2020年期间向C付款的情况,而上述付款并未载明系支付案涉工程款,A亦未提交在2023年11月2日之后还向C支付了案涉款项的有效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A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并无明显不当。第二,关于原审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适用其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因此,A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当对劳务费1481200元承担清偿义务,如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某某建安有权向C追偿。另外,A的其他再审主张,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综上所述,A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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